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12-07 |
(六)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2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
2&
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九年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3-3-1-7-1 目录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补充反馈意见》及《告知函》的补充核查.6
一、《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2题的补充核查
6
二、《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3题的补充核查
18
三、《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4题的补充核查
39
四、《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6题的补充核查
56
五、《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7题的补充核查
67
六、《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8题的补充核查
72
七、《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9题的补充核查
75
八、《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12 题的补充核查
79
九、《补充反馈意见》之第
9 题的补充核查.81
十、《补充反馈意见》之第
12 题的补充核查.83 十
一、《补充反馈意见》之第
13 题的补充核查.83 十
二、《告知函》之问题
4 的补充核查.84 十
三、《告知函》之问题
8 的补充核查.85 十
四、《告知函》之问题
11 的补充核查.89 第二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9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9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9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93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93
五、发行人的设立.98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98
七、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10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5
九、发行人的业务.105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6 十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6 十
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4 十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8 十
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0 十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3-3-1-7-2 十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31 十
七、发行人的税务.132 十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38 十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42 二
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43 二十
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3 二十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46 二十
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46 二十
四、结论意见.147 第三部分 签署页.14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3-3-1-7-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致: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浙江 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浙江运达风电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事宜于
2017 年10 月1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其后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所于
2018 年3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 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于2018 年3月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 意见书
(二)》 ),于2018 年7月1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于2018 年8月31 日 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3-3-1-7-4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于2018 年12 月2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 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补充反馈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 于请做好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以下简称 《告 之函》 )相关事项的变化进行补充核查,并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 期间内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 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
(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
(五)》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在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有关释义的基础上,补 充释义如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3-3-1-7-5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禹城风电 指 禹城市运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2016 年1月至
2018 年12 月的连续期间 浙江军工 指 浙江省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于2018 年8月27 日由浙江解放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3-3-1-7-6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补充反馈意见》及《告知函》 的补充核查
一、《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第2题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各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控股股东的任职情况,以 及不在发行人任职的自然人股东投资发行人的原因
1、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中披露了发行人各自然人股东 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控股股东的任职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出具的 《关于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 在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 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情况的 说明》 以及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情况调查表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共计
56 名自然人股东,除杨帆、陈亚娥、娄尧林等自然人股东在运 达风电任职情况发生变化外, 其他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控股股东机 电集团的任职情况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控股股 东机电集团的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 姓名 性别国籍 现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 例(%) 在运达风电或其子公 司任职情况 在机电集团 任职情况
1 马希骅 男 中国 270.00 1.23 未任职,为外部投资 者 未任职
2 杨震宇 男 中国 146.25 0.66 董事长 副总经理
3 叶杭冶 男 中国 138.50 0.63 董事、副总经理、总 工程师 未任职
4 陈继河 男 中国 104.00 0.47 董事、副总经理 未任职
5 俞绍明 男 中国 100.50 0.46 未任职,为外部投资 者 未任职
6 刘明男中国 61.00 0.28 曾任资源开发部副经 理,现已离职 未任职
7 潘东浩 男 中国 50.00 0.23 职工代表监事、副总 工程师、总师办主任 未任职
8 余国城 男 中国 50.00 0.23 副总工程师 未任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3-3-1-7-7
9 吴运东 男 中国 50.00 0.23 曾任公司董事长,现 已退休 未任职
10 贾剑波 男 中国 49.00 0.22 曾任公司董事长,现 已离职 未任职
11 杨乐勇 男 中国 48.75 0.22 未任职,为外部投资 者 未任职
12 许勇毅 男 中国 45.00 0.20 总经理助理 未任职
13 陈建杭 男 中国 44.85 0.20 未任职,为外部投资 者 未任职
14 丁晓东 男 中国 44.00 0.20 曾任财务部经理,现 已离职 未任职
15 陈坚钢 男 中国 40.00 0.18 工程运维中心经理 未任职
16 程晨光 男 中国 36.00 0.16 营销中心经理 未任职
17 斯建龙 男 中国 35.00 0.16 副总经理、平湖运达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斗米尖风电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众能风电 董事长 未任职
18 黄立松 男 中国 32.00 0.15 副总经理兼采购中心 经理 未任职
19 史晓鸣 男 中国 30.00 0.14 技术中心副主任兼风 力发电系统实验室副 主任 未任职
20 陆凯男中国 29.00 0.13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 未任职
21 杨帆男中国 24.00 0.11 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