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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C73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1922―2011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Standard for outfit of labour protection articles of Shandong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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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施 山东 省质量技 术 监督 局发布DB37/ 1922―2011 I 目次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1 3.1 选用要求.1 3.2 制度要求.1 3.3 使用期限要求.2 3.4 检查、监督、处罚要求.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相近工种对照表
1 DB37/ 1922―2011 II 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沂新明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注起草人:罗新军、高发虎、刘桂法、李辉、于庆洋、冷家俊、胡文奇、王来忠、于新民、谢 家宣、袁东泉、韩文志、郭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7/ 1922―2011 III 引言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保护从业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确 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多次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座谈、广泛争取意 见后,制定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 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2010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 加强本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 本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按照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了分类.既满足 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要求, 又体现了山东省对劳动防 护用品实施分类指导的理念. 本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的确定,一方面是依据GB/T 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另一方面是根据山东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同时参考省内一些大型企业和部分企业特殊岗位的劳动防 护用品配备情况.适当缩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能够为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提供更大的保障. 本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2000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选择了116个工种为 典型工种,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增加7个典型工种.与典型工种相近的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 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 号3 加油站操作工 的相近工种,应参照附录A中序号3 加油站操作工 的配备标准确定.本标准中 n 表示使用年限,可以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DB37/ 1922―2011
1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相应工种或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配备,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可参照执行. 中央驻鲁单位、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在执行此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标准,报省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其它企业、单位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经贸委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3.1 选用要求 3.1.1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来选择,并配备相应的滤毒罐 (盒), 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和滤毒罐(盒)的有效性, 并按国家标准规定, 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3.1.2 各单位应根据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防刺、割、磨、烧、烫、冻、电击、腐蚀、有毒、浸水等伤害 的实际需要配置不同性能和材质的劳动防护手套. 3.1.3 对于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安全帽,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防护帽替代. 3.1.4 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为从业人员配置相应的护耳器. 3.1.5 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必须佩戴防冲击眼护具. 3.1.6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网等相应的坠落防护用品. 3.1.7 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3.1.8 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照相应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 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或在其它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 应另配或 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3.2 制度要求 3.2.1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 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2.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购 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DB37/ 1922―2011
2 3.2.3 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超过使用期限或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3.2.4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 图1 安全标志标识 3.2.5 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选用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产品.其资质主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安全标志证书》、《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山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 备案证书》、《外省来鲁经营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备案证书》等. 3.3 使用期限要求 3.3.1 当劳动防护用品出现损坏或其它因防护性能降低不能再保护佩戴者安全的情况,应更换新的劳 动防护用品. 3.3.2 对多功能组合的劳防用品使用期限,一般按其中使用期限最低的确定. 3.3.3 本标准对有关工种从业人员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和使用期限均为最低标准,根据 同一工种在不同行业中作业条件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 用人单位可按需要增发其它护品或适当缩短使用 期限. 3.4 检查、监督、处罚要求 3.4.1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检查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2 安监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 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3.4.3 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配发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