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12-08
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 B 公告编号:2019-04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1月8 日召开的七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的议案》 ,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审议.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及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 下: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 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 项、 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该事 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对外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对外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 份方案;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 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方案;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

2016 年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