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12-08 |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 江省地方税务局的 《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3号)的文件内容,本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 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中能汽轮动力 有限公司在资格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缴纳.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 江省地方税务局的《关于认定杭州阿普科技有限公司等306家企业为 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262号)的 文件内容,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国能汽轮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元汽 轮机械有限公司被新认定为2011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有效期 3年, 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 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国能汽轮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元汽轮机械 有限公司在资格有效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缴纳的优惠政 策.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