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9-12-12
文件总页数:69 页 公开文本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吡啶产业申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 终复审调查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期终复审申请人: 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 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2 - 公开文本 期终复审申请人:

1、 公司名称: 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安徽省当涂经济开发区红太阳生命科学工业园 邮政编码:

243100 法定代表人:杨寿海 案件联系人:陈刚 联系

电话: 025-87151951 传真: 025-87151768

2、 公司名称: 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芳烃南路

168 号 邮政编码:

210061 法定代表人:陈新春 案件联系人:陈刚 联系

电话: 025-87151951 传真: 025-87151768

3、 公司名称: 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化工园内临港四路以西 邮政编码:

262737 法定代表人:赵然 案件联系人:杨国海 联系

电话: 0531-88959909 传真: 0531-88959909

4、 公司名称: 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开路

9 号 邮政编码:

226009 法定代表人:吕军 案件联系人:范敏 联系

电话: 021-38993111 传真: 021-38993100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3 - 公开文本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

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真: 010-82230598 电子

邮箱: gdp@bohenglaw.

com

网址: www.bohenglaw.com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 - 公开文本 目录前言.9?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9?

二、 期间复审(期中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9

三、? 新出口商复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0?

四、?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10?

五、?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11?

六、?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11?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12?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12?

(一)申请人及国内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12?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12

2、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13

3、国内其他已知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14

4、申请提出之日前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15

(二)国内吡啶产业介绍 15?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情况.18?

1、生产商

18

2、出口商

20

3、进口商

20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20?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20?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比较.22?

1、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的相同或相似性

22

2、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工艺和原材料的相同或相似性

22

3、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下游用途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22

4、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方面的相同或相似性

23

5、结论

23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23?

(一)原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23?

(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24?

1、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24

2、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4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 - 公开文本 2.1 申请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5 2.2 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26

3、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28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28?

(一)?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产品的倾销情况 ..... 29?

1、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除吉友联之外的其他印度吡啶厂商和日本吡啶厂商对其被 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

29

2、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期间,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的进口吡啶继续存在倾销

29

3、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调查期间,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继续存在倾销 ....

29 3.1 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30 3.2 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30 3.3 申请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32 3.4 估算的倾销幅度.33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4?

1、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印度和日本对中国出口仍存在倾销,一旦终止反倾 销措施,印度和日本的倾销行为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34

2、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吡啶消费市场,对印度和日本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很可 能继续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34 2.1 全球吡啶严重供过于求

34 2.2 全球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吡啶消费市场相对较小,且市场已经饱和,吸收全球过 剩产能的市场空间有限

35 2.3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吡啶消费市场且需求量总体保持增长趋势,对印度和日本厂 商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36

3、印度和日本吡啶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对 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7 3.1 印度

37 3.1.1 印度具有强大吡啶生产能力,并且存在大量的闲置产能

37 3.1.2 印度拥有强大的吡啶出口能力

38 3.1.3 印度吡啶对外出口情况

39 3.1.4 印度吡啶对中国出口情况

40 3.1.5 印度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40 3.2 日本

41 3.2.1 日本具有强大吡啶生产能力,并且存在大量的闲置产能

41 3.2.2 日本拥有强大的吡啶出口能力

42 3.2.3 日本吡啶对外出口情况

43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 - 公开文本 3.2.4 日本吡啶对中国出口情况

43 3.2.5 日本对中国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倾销的可能性

44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印度和日本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44?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45?

(一)? 累积评估.45?

(二)? 国内吡啶产业的状况.46?

1、原审案件调查期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46

2、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47 2.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47 2.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49 2.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50 2.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51 2.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52 2.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53 2.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54 2.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55 2.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56 2.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57

3、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生产经营状况并 不稳定且仍然较为脆弱,容易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冲击和影响

58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59?

1、申请调查国家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情况

59

2、申请调查国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60

3、中国及全球其他主要消费市场的需求状况

60

4、印度和日本对中国市场的销售竞争优势

61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 62?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62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63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64?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65?

六、公共利益考量 66?

七、结论和请求 67?

(一)结论 67?

(二)请求 67?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68?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 - 公开文本 一 、保密申请.68?

二、非保密性概要 68?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69?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9 - 公开文本 前言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12 年8月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 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1 作为申请人,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 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

2、立案调查 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 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3、初步裁定 2013年5月27日, 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 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 进口吡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4、最终裁定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本案的最终裁定公告(年度第73号) ,最终认定原产于印度 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并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二、 期间复审(期中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1 调查期间,2013 年8月6日,公司更名为 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 .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开文本

2014 年12 月12 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国内吡啶 产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 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4 年12 月16 日, 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 (上海)有限公司和吉友联生命科学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对其适用的反倾 销措施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立案调查 2015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对适用于原产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 限公司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本案复审的倾销调 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裁定 2016年2月5日,商务部作出裁定(年度第1号公告) ,自2016年2月5日起,裁定吉友联生 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产品继续存在倾销,倾销幅度调整为17.6%.

三、 新出口商复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自2013年11月21日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没有利害关系方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 口商复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请求.

四、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73号公告及2016年第1号公告,目前我国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 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如下:

1、产品范围 原审反倾销所确定的被调查产品为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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