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2-12
―1― 池政〔2015〕3 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市级 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 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业经市政府第

41 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涉企收费清单主要内容.

市级涉企收费清单涵盖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 性保证金(抵押金),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范围、收费依据、执收单位、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2―

二、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涉企收 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 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 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涉企政府性收费和行政审批 前置服务项目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三、落实涉企收费清单配套措施.市综合考核办、市政府督 办室、市纠风办要抓紧研究制定涉企收费清单的具体督查督办措 施,把涉企收费清单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机关效能考 核和作风评议,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收费项目取消和暂缓征 收后, 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工作经费, 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强化涉企收费清单监管.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和监管 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对放开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 目收费标准,要以现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竞价,确保收费标准 降低,坚决避免出现竞争不充分而导致乱涨价.市物价局、市财 政局、市审计局要组织开展收费清单执行情况检查,对违规收费 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监察局要依法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的 问责力度,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涉企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 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内容.市级 涉企收费清单的调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根 据各自职责进行动态管理,重要收费事项调整报市政府审定.

六、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自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3― 之前市级有关涉企收费政策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 准.各县(区)要按规定同步公布实施涉企收费清单.

2015 年1月9日―4― 池州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一、法院部门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

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皖价 费函〔2011〕217 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 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 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 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 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 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 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 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 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 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 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 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 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 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 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 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 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 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 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 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 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 责任. ―5―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749 号;

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 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 厅、省无线电管理 委员会皖价行费字 〔1998〕111 号;

省 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皖价 费〔2002〕145 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 局财综 〔2004〕

1274 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 号;

省 物价局、省财政厅 皖价费〔2006〕65 号 设置、使用无线电 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省无线电管委会池州管理处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 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 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 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 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 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 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 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 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 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 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 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 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 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 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 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 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 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 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 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 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 责任. ―6―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三、公安部门

3 证照费 (1)机动 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 车行驶证、 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 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 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1994〕783 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1992〕价 费字

240 号;

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综〔2008〕36 号;

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发改价 格〔2008〕1575 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 厅皖价费〔2013〕

72 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 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 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 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 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 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 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 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 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 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 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 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 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 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 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 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 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 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 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 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 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 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 责任. ―7―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四、国土资源部门

4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 含煤炭、原油、天然气) 《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 (国 务院令第

150 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税〔2014〕

74 号 采矿权人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 0.5 ―4%)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 政局.涉及 矿产品由市矿产品管理处代征5土地复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 和复垦不符合要求 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市国土资源局

6 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 的非农业建设占用 耕地,一年以上未 动工建设的用地单 位 每平方米

5 至10 元市国土资源局

7 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

《安 徽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

省财 政厅、省国土资源 厅、省物价局财综 〔2001〕1061 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 占用耕地,没有条 件开垦或开垦的耕 地不符合要求的单 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 6-9元/ 平方米,占用 基本农田的, 按高于上述标准的 40%计征市国土资源局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 费;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 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 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 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 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 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 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 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 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 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 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 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 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 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等收费的;

4.无《收费许可证》 擅自收费以及不按规定 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收费 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5.不使用统一规定 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 的;

6.其他违反收费法 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 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 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 责任. ―8―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8 土地登记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国家 物价局、财政部国 土(籍)字〔1990〕

93 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省国土 资源厅皖价费〔2011〕111 号;

财 政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综〔 2011〕

104 号 土地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国土资源局

9 征(土)地 管理费 国家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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