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12-11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清环罚〔2018〕1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4734745J 法定代表人:周永泉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 年6月11 日,我局联合清远市公安局、清远市环境 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 环境违法行为: 1.

陶粒生产车间、 污泥干化生产车间、 污泥裂解制气车间、 减量化和稳定化处理厂

4 台污泥压滤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 工程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经核实,你公司陶粒生产车间 2015年开始建设, 2016年1月份左右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

2017 年7月停止生产, 建设该车间的投资额为

23493160 元;

污泥干 化生产车间

2013 年开始建设,2014 年12 月份建成,2016 年4月停止生产, 建设该车间的投资额为

46476637 元;

泥裂解制气 -

1 - 车间

2014 年6月份建设,2014 年9月建成后未投入使用,建 成该车间的投资额为 3507776.27 元;

减量化和稳定化处理厂

4 台污泥压滤机

2014 年年底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

4 台污泥压滤 机投资额为 15520712.7 元;

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

2015 年2月5日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投资总额为

8094435 元. 2.你公司扩建的生产项目和扩建生产设备未通过环境保护 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经核查,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二期扩 建工程、减量化和稳定化处理厂

4 台污泥压滤机、陶粒生产车 间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3.隧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清远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 (清)环境监测 WRQI 字(2018)第36 号〕显示,你公司隧道 窑炉脱硫塔的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的折算浓度为 1769mg/m?, 氮氧化物的折算浓度为 693mg/m?,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 《工 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87-1996)新建二级标准极 限值 850mg/m?,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极 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极限值 120mg/m?, 二氧化硫排放超标 1.08 倍,氮氧化物超标 4.775 倍.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6月11 日、2018 年8月17 日《清远 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 (勘察) 笔录》 、

2018 年6月11 日、

2018 年6月12 日、2018 年7月17 日、2018 年8月17 日《清远市 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清远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 (清)环境监测 WRQI 字(2018)第36 号〕 、 〔 (清)环境监测 DCSH 字(2018)第21 号〕 、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

2 - 我局

2018 年9月10 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听 告〔2018〕10 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 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 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听告〔2018〕10 号) 、2018 年9月10 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 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 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 "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要求. "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第

1 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公司的施工合同 和设备发票、陶粒生产车间废气监测报告和其他的辅证材料证 实陶粒生产车间、污泥干化生产车间、污泥裂解制气车间、减 量化和稳定化处理厂

4 台污泥压滤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 -

3 - 程被查处时均已建成超过

2 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 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 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 号)的相关规定,对你 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你公司的第

2 项环境违法行为,扩建的生产项目和生 产设备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根据《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 处5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 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对你公司该项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 环境违法行为;

2.对"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违法行为罚款人 民币贰拾万元. 对于第

3 项隧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

4 -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 "的规定,对你公司该项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立即改正隧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隧 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对于你公司以上

3 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总计罚 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 入生产使用、隧道窑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新城北江支行 户名:其它代理业务资金―清远非税收入过度清算户 账号:2018020911900012211 -

5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 议, 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清远大厦

713 邮政编码:511515 联系人:冯松 联系

电话:0763-3374868 传真:0763-3374868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9月18 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局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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