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12-13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

6 号 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2006 年3月1日--1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 15:00 时,登记公司临 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齐鲁石化股票申报数量高于 15,500 万股,收购人持有的齐鲁石 化股份总数以及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之和占齐鲁石化总股本 的比例高于 90%,则齐鲁石化的股权分布将不满足股票上市条件.

要约期届满时, 如果上述生效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登记公司自动解除 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投资者将会承担因上 述生效条件没有得到满足而出现的齐鲁石化股票挂牌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投资者 可能遭受重大的投资损失. - -

2 特别提示

一、 收购人特别提请投资人注意, 本次收购人对齐鲁石化所有流通股股票的要约收购 以终止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旨在实现收购人业务一体化战略.

二、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内最后一个交易日 15:00 时,登记公司临 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齐鲁石化股票申报数量高于 15,500 万股,即收购人持有的 齐鲁石化股份总数以及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股票申报数量之和占齐鲁 石化总股本的比例高于 90%,则齐鲁石化的股权分布将不满足《证券法》第50 条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如果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没有得到满足, 则本次要 约收购自始不生效, 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 登记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 保管.

三、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10.18 元/股;

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为:2006 年3月8日至

2006 年4月6日.

四、 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收购人将根据《证券法》第97 条的规定,在两个月的期间内,通过上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按 照要约价格收购余股股东拟出售的余股;

上述两个月的期间的起始日以及在此期 间内收购余股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将另行公告. 上述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 收 购人将依法办理有关齐鲁石化的后续事宜;

余股股东将不再享受上交所和登记公 司服务系统带来的便利性.

五、 风险提示

(一)余股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将大为降低的风险

1、 如果要约生效,齐鲁石化将立即申请终止其流通股股票在上交所的上市交 易.未接受要约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将无法在上交所 上市交易或在其他任何集中竞价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 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

2、 在收购人承诺通过上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收购余股的两个月的 期间内,余股收购的起始时间、具体程序和操作步骤尚未明确,上交所和登 - -

3 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是否能为余股提供足够的流动性和为交易提供足够 的便利性均存在不确定性.

3、 在收购人承诺通过上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供的服务系统收购余股的两个月的 期间之后,余股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将会更低.

(二)齐鲁石化股票的挂牌交易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登记公 司自动解除已预受股份的临时保管,从而可能引起齐鲁石化股票的挂牌交易价格波 动.

(三)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余股股东在齐鲁石化享有的权益受到 影响的风险

1、 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齐鲁石化可能对章程进 行修改,齐鲁石化的章程将不再需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上市规则对 上市公司章程的特别要求,届时,余股股东在齐鲁石化享有的权益较之章程 修改前可能有所减少.

2、 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齐鲁石化将不再需要遵 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届时,余股股东 能够获取的有关齐鲁石化的信息将实质性减少.

3、 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因要约生效而终止上市交易后,齐鲁石化可能依法变更 公司组织形式,因此可能影响到余股股东在齐鲁石化享有的权益.

4、 如果要约生效, 收购人将投票反对齐鲁石化以

2005 年的利润或以其他任何形 式向股东分红的方案.

六、 关于流通股股东预受要约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参见本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节第七条的规定. - -

4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上市地、股票简称、股本结构 被收购公司名称: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齐鲁石化 股票代码:600002 股本结构: 股东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万股) 所占比例(%) 中国石化 国有法人股 160,000 82.05 A 股股东 流通股 35,000 17.95 合计 195,000

100

二、收购人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收购人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

6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

6 号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

电话: (010)64990487

三、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根据

2006 年2月15 日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人决定全面要约收购齐鲁石 化所有流通股.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 旨在实现 收购人业务一体化战略.

五、要约收购股份的相关情况 股份类别 要约价格 要约收购数量(万股) 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比例(%) 流通股 10.18 元/股35,000 17.95 - -

5

六、要约收购流通股资金的有关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约为 35.63 亿元,收购人已经将约 7.13 亿元(收 购资金总额的 20%)存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登记公司出具了《保证金 代保管证明》 .剩余 80%部分的收购资金将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以及工商银行 和农业银行给予收购人的授信额度.在其享有的工商银行 142.27 亿元尚未使用 的授信额度和农业银行

160 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中, 收购人承诺将金额不超 过收购资金总额 80%的授信额度用于本次要约收购.

七、要约收购的有效期 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为:2006 年3月8日至

2006 年4月6日.

八、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联系人:戚克睢⒘啊⑽獠

电话: (010)65051166 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五层 联系人:傅清华

电话: (010)84588408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北京南银大厦

1711 室 联系人:何斐

电话: (010)64106566

九、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二六年三月一日 - -

6 声明

(一)收购人依据《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第17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 写本要约收购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 、 《收购办法》的规定,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 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齐鲁石化股份.截至 报告日,除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 控制齐鲁石化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 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收购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齐 鲁石化流通股股票上市交易为目的.

(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 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

7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8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10

第三节 要约收购方案

14

第四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流通股的情况.18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19

第六节 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20

第七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1

第八节 专业机构报告

24

第九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26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27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32 - -

8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收购人、中国石化 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公司、齐鲁石化 指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中石化集团 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财务顾问 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A 股、流通股 指在上交所挂牌交易的齐鲁石化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要约收购 指收购人向齐鲁石化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附有先决条 件的要约,按每股 10.18 元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全部 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的行为 报告日 指2006 年2月15 日 余股 指要约生效之时,尚未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或已申报的 预受要约被有效撤回的齐鲁石化流通股股票 余股股东 指要约生效后,持有余股的齐鲁石化股东 要约期 指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 即2006 年3月8日至

2006 年4月6日工商银行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 指中国农业银行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中国石化于

2006 年2月16 日公告的《中国石化齐 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9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17 号准则》 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 -

10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介绍 收购人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

6 号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

6 号 注册资本 8,670,243.9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1000001003298 组织机构代码

71092609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销售;

石油、天然气管道运 输;

石油炼制,成品油、石油化工、化纤及其他化工产 品的生产、 销售、 储运;

成品油及其他石油产品的批发、 零售、储运、便利店经营;

电力生产,机器制造、安装;

原材料、煤炭、设备及其零部件的采购、销售,设备监 造;

技术及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

进出口业务,技 术和劳务输出. 经营期限 永久 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 京国税朝字

10105710026094 号 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 地税京字

10105710926094000 号 发起人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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