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22-12-11 |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 ) 为被告或上诉人. ? 本次公告案件数量:3 个. 案件一
(一)本案诉讼情况 原告:陈勇 诉讼代理人:天津天钛隆(天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志钢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章兴、郭海峰 起诉日期:
2017 年8月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天津 本案细分为十六个小案子,总涉及金额借款
503 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 一审起诉及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7月2日披露的临 2018-046 号《浙 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 近日,陈勇出具《承诺书》 ,因存在"菲达环保收购海德股份时上述十六案 中未向菲达环保及审计、 评估机构披露部分的借款及利息"等情况,承诺"本人 对于上述借款及利息几案愿意保证不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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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上述承诺执行, 预计增加江苏海德利润
503 万元左右.以上财务数据为 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变动,公司将 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案件二
(一)本案诉讼情况
1、一审 原告:江阴市三鑫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精密" ) 诉讼代理人:甄扬,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石力力 起诉日期:2018 年5月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 本案一审判决江苏海德向三鑫精密支付货款 505,548.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9月26 日披露的临 2018-070 号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
2、二审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石力力 被上诉人:江阴市三鑫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扬 上诉日期:2018 年11 月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请求:撤销(2018)苏0281 民初
6093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本案进行 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 民终
4829 号《民 事裁定书》 . 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结果依赖其他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需中止审理, 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3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最终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案件三
(一)本案诉讼情况 原告:北京泛宇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泛宇" ) 诉讼代理人: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琦,吴忠华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石力力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起诉日期:2018 年10 月 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海德支付工程欠款 393.403712 万元.2.本案诉讼费 用由江苏海德承担. 起诉理由:双方于
2017 年3月23 日对相关工程款进行了决算确认,并且约 定所有欠款应在
2017 年12 月31 日前全部付清.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 民初
11821 号《民 事判决书》 ,主要判决如下:
1、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泛宇工程款 393.403712 万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9136 万元,由江苏海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正准备上诉.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 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