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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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政发〔2015〕27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临港经济开 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5 年11 月20 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文件 -

2 - 临沂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禁烧")工作,有效遏制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减少大气环境污 染,保护陆空交通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三条 焚烧农作物秸秆面积(含焚烧痕迹)在20 亩以 上,认定为大面积连片焚烧.对大面积连片焚烧秸秆,根据实 际过火面积或焚烧秸秆量,按高于

2 个火点进行处理. 第四条 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是指:严 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航班正常起降、阻断交通或造 成交通大面积拥堵、使农作物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经济和 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等. 第五条 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生态治理组负责牵头 全市秸秆禁烧与利用工作.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 组办公室定期督导巡查全市禁烧与利用工作情况,对焚烧火点 进行认定,对禁烧工作重点问题进行通报,对各县区禁烧与利 用工作评比排名. 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禁烧与利用有关工 作,具体为: -

3 - 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相关 县区政府落实禁烧任务、整改存在问题. 市大气办督查推进组对生态治理组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进行 后督察. 监察机关负责对发生严重焚烧秸秆现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 人进行行政问责. 财政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资金的兑现 落实. 交通、交警、民航部门负责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 及机场周边的巡查,确保公路、航空安全. 农业、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焚烧秸秆的当 事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处理焚烧秸秆的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机、畜牧等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 织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发布农作物秸秆禁烧通告, 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查处焚烧秸秆行为.每年全市 禁烧工作的重点时段,每天向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 小组办公室上报秸秆禁烧工作动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禁烧工作考评奖励制度, 每年对禁烧 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公室和 -

4 - 各县区政府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焚烧秸秆 的行为,对群众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由举报人所在地县区政府 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焚烧秸秆问题程度依法依纪作出处 理.

(一)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重点时段内出现的第一处焚烧 秸秆火点,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在新闻 媒体曝光,并责令该县区政府负责人在临沂电视台公开检讨;

(二)对焚烧秸秆火点在

10 处以上,或出现大面积焚烧秸 秆被省、部级单位通报,或因焚烧秸秆严重影响陆空交通安全 和空气质量的县区, 市政府将对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三)对焚烧秸秆火点在

5 处以上

10 处以下,或因焚烧秸 秆被厅、局级单位通报,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县区,市政 府将对该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对焚烧秸秆火点在

3 处以上

5 处以下,或被市级以 上媒体报道的县区,市政府将责成该县区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问责,并做出书面检查;

(五)对焚烧秸秆火点在

3 处以下,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 报属实的焚烧火点,由市大气污染治理秸秆禁烧与利用小组办 公室进行通报. 第十条 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所在地县区政府 组织对事件后果进行评估,由责任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构成 -

5 -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恶意纵火焚烧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 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相关责任人,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做出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县各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失职、 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焚烧秸秆 问题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 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驻临沂省直机关 事业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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