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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注册机构: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商中在线科 技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1裁决书(2018)中国贸仲域裁字第
0077 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下称域名争议 解决中心)根据
2014 年11 月21 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下称《解决办法》 ) 、 《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下称《程序规则》 )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补充规则》 (下称《补充规则》 )的规定以及投 诉人 OSRAM 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 (欧司朗有限公司)于2018 年9月25 日针对域名 phosram.cn 以 王波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 phosram.cn 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 CND-2018000059. 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 《程序规则》和 《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 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18 年9月25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8 年9月26 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 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 机构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商中在线科技有限公 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 其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8 年9月27 日,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原厦门商中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 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 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 2018 年10 月12 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 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 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 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
2018 年10 月12 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 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送书面投诉通知, 告知被投诉人被投 诉的事实, 并说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按《程序规则》 和 《补充规则》 的规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及附件.域名争 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CNNIC 及争议域名的注册 服务机构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厦门商中在线科技有限 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由于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本案域名争议向投诉人及域名 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18 年11 月6日以 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 《程序规则》 和 《补 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于2018 年11 月7日向朱谢群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 选专家的意见.2018 年11 月8日,朱谢群先生回复同意接受指定, 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8 年11 月9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双方当 事人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 确定指定朱谢群先生为本 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 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
14 日内(遇 节假日顺延)即2018 年11 月26 日前(含26 日)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 OSRAM 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 (欧司朗有限公司), 地址为 HELLABRUNNER STRASSE
3 1,MUNCHEN,GERMANY.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香港的近律 师行的郑慧明.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王波,地址为中国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施庄镇 锦仁村. 被投诉人现为争议域名 phosram.cn 的持有人.争议域名 phosram.cn 于2018 年5月23 日通过注册商厦门商中在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商中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注册.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及商号相似,具 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争议域名中其主要识别部分为 phosram ,与投诉人的上述商 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 OSRAM 构成混淆性相似. 首先, phosram 一词与投诉人商标 OSRAM 大部分字母相 同、相同字母的排列顺序和位置一致,而且两者均没有为公众熟知的 特定含义,它们在拼写/书写上已经符合被认定为近似的条件. 其次, ph 为 phosram 第一个音节 phos 的元音并且发 弗 音,而该音节整体读音(以中文音译表述)的 弗欧司 与投 诉人商标 OSRAM 首音节 OS 的读音 欧司 并不存在明显差异, 相关 公众难以充分区分.据此, phosram (弗欧司朗)与投诉人商标 OSRAM (欧司朗)的读音应被判定为近似. 此外, phosram 一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商标 OSRAM 、两 者之间并不存在可供消费者区分的含义,而 ph 的存在也没有令 phosram 与 OSRAM 在读音上产生重大改变,因而在被争议 域名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投诉人 OSRAM 商标的情况下,会直
4 接导致消费者将两者混淆,或产生两者存在关联的误解,因此, phosram 和 OSRAM 应被判定为近似. 根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以及法 院所采用的现行(2016 年)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四(商 标近似的审查)之
(一)第8条、第16 条内容,即: 第8条外文 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 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的, 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16 条 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 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 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 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争议域名主体识别部分 phosram 与投诉人商标 OSRAM 均由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两个)字母不同、且整体无含义, 因此应根据上述《标准》相关部分第
8 条被判定为近似.而投诉人 OSRAM 商标具有悠久历史,其通过在中国的产期使用已经建立 起广泛的知名度、甚至达致驰名程度,争议域名主体识别部分完整包 含投诉人 OSRAM 商标,其应根据上述《标准》相关部分第
16 条被判定为近似. 下表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基于上述条款裁定相关商标与投 诉人 OSRAM 构成近似的部分案例,它们即使没有完整包含投诉人 OSRAM 商标,也仍然被裁定与投诉人商标构成近似. 被异议/争议商标 申请/注册号 商标局/评审委裁定编号
7603351 商评字[2014]第3304 号10824578 商评字[2016]第0000058866 号 根据以上分析、以及投诉人商标 OSRAM 已经通过长期使用 在中国建立起广泛知名度的事实, 被投诉人显然是故意在被投诉域名 主要识别部分中完整加入投诉人 OSRAM 商标,从而令其在字母 组成、读音和整体外形上均与投诉人的商标 OSRAM 形成混淆性
5 近似. 此外, osram 还是投诉人的知名商号,经过投诉人在全球范 围内长期及广泛的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因此,被投诉域名 phosram 亦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号相似,足以导致混淆的 相似性. 综上,根据对被投诉域名主要识别部分 phosram 与投诉人商 标 OSRAM 的设计比较,以及参考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及相关判例,本案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 phosram 与投诉人享有 民事权益的名称或商标 OSRAM 亦应被判定为具有足以导致混淆 的近似性. 2. 被投诉域名的持有人对争议域名和/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 权益. 如上文所述,投诉人于
1906 年注册了 OSRAM 商标,其对 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远早于被投诉人申请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即2017 年12 月20 日) .此外,投诉人于
1977 年首次在中国注册商标 OSRAM ,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达
40 年. 鉴于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商标 OSRAM 的时间均早于被投诉人 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时间,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应承担证明其对争 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的责任. 3. 争议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1)本案被投诉人用被投诉域名设立网站来散播淫秽、色情内 容,具有破坏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的恶意,并构成《解决办法》第九 条第
(四)项所规定的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投诉人于
2018 年8月23 日对 www.phosram.cn 网站进行 访问所取得的材料,可以发现以下事实: ? 该网站在国内无论用台式计算机或手机均无法进入,而在 香港特区则可进入.
6 ? 在浏览器输入争议域名后,该网站被随即跳转至色情视频 网站,如91.bbs.love2365.com 和lw.fkg454a1.pw,该等色情视 频网站采用中文简体字,而且用词属于国内习惯,其明显是以国 内民众为播放对象. ? 该网站所跳转的网站(91.bbs.love2365.com 和lw.fkg454a1.pw)完全没有成人/色情内容的警告字句,也没有设 立成人网站所普遍使用的访问者年龄确认程序,它们的内容完全 任人、甚至被未成年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17 年公布和实施的《互联 网域名管理办法》 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 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 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第三十八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不得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 转. 而从前述内容可见,以争议域名设立的网站将访问者跳转致淫 秽、色情信息,并且没有警告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所任意浏览,因此争 议域名 phosram.cn 的使用根本抵触了上述《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第
(七)项内容,而该域名的注册人完全具有运用 phosram.cn 散布不良信息、从而破坏社会风气和道德规范、甚至毒害青少年的恶 意,因而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第
(四)项所规定的 其他恶意的 情形 . (2)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系为了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 务活动.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
(三)项的规定,注册或者受让域名 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 投诉人之间的区别, 误导公众的, 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如前所述,投诉人的 OSRAM 注册商标在中国在照明灯产品 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加上照明灯为涉及各个行业的极为通用商品,
7 被投诉人应当知晓该注册商标的存在以及其为投诉人所有的事实. 被 投诉人将与投诉人享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