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12-15
1 立法会 CB(2)510/11-12(03)号文件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讨论文件 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o生事务委员会 私营骨灰龛发牌制度 目的 本文件向委员简介政府刚就私营骨灰龛建议发牌制度发出的公众谘询文件.

背景 2. 食物及o生局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发表谘询文件,就骨灰龛政策检讨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二零一一年四月,我们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o生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简介了公众谘询结果,以及有关设立发牌制度以加强规管私营骨灰龛的一些初步建议.我们承诺就发牌制度提出更详细的建议,并於二零一一年年底前展开第二阶段公众谘询. 各项建议及公众谘询 3. 食物及o生局会由即日起,就私营骨灰龛建议发牌制度展开第二阶段公众谘询,为期约三个月.谘询文件载於附件. 4. 私营骨灰龛在市场上发挥重要作用,除?有助满足对龛位的需求外,?重要的是让消费者对龛位和相关服务有所选择.在第一阶段公众谘询期间,市民表示非常支持设立发牌制度.不过,社会各界对於规管围及力度,以及如何处理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私营骨灰龛,则意见不一.过去半年,当局走访了载列於发展局公布的《私营骨灰龛资料》中的多个私营骨灰龛,并在政府内部商讨推行发牌制度的初步框架.本港私营骨灰龛的现况载於谘询文件

第二章.

2 (a) 建议发牌制度 5. 我们建议制定一条名为《私营骨灰龛条例》的新法例,藉以推行法定的发牌制度.我们会设立法定私营骨灰龛牌照委员会(牌照委 员会)作为发牌当局.食物及o生局局长则为委任当局,并须确保组成 牌照委员会的官方委员和非官方委员比例均衡. 6. 建议发牌制度的框架详述於谘询文件

第四章.根ㄒ榈姆⑴浦贫,私营骨灰龛的定义为存放人类骨灰而又并非由政府兴建及/或营运/经办的任何地方.这些私营骨灰龛包括在新法例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私营骨灰龛、由慈善团体营运的骨灰龛,以及宗教院所(例 如庙宇和寺院).在一般情况下,在家中存放有限份数的先人骨灰并不 包括在这个定义之内. 7. 在考虑牌照申请时,除其他事宜外,牌照委员会须信纳批出该牌照不会违反公众利益.这些公众利益的考虑因素可包括全港骨灰龛位的整体供应、居民或地区团体的意见,以及购买了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的骨灰龛位人士的权益.食物环境o生署(食环署)将会是牌照委员会的执行部门及执法机关.牌照委员会及食环署的职能与权力,载於谘询文件

第三章. 8. 就发牌制?生效之后开设的新骨灰龛而言,我们会规定经营者须在自置处所内经营.这是为了确保处所可供长期使用,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私营骨灰龛,若并非设於自置处所之内,经营者须证明他有权继续使用有关处所至少五年.所有经营者亦须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建筑及消防安全、环境o生、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及政府规定,以及土地契约条款,而且不得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经营者须向牌照委员会提交管理计划,作为牌照申请的一部分.管理计划应说明入场控制、交通和公共交通安排和人t管理安排等. 9. 我们亦建议制定以下的主要发牌条件: (i) 除非取得牌照委员会同意,否则不得更改已获牌照委员会 核准的龛位数目和位置.另外,须设置显示龛位详细位置 的平面图;

(ii) 除非取得牌照委员会同意,否则不得更改持牌人;

3 (iii) 不得分租或转让牌照指定处所.若搬迁至新处所,则须重 新作出牌照申请;

(iv) 强制规定须与消费者订立合约,当中须列明各项指定条文,例如徵收各项收费的明细、骨灰龛结业时的安排,以 及出售龛位予指定人士的安排;

(v) 持牌人须在结业后尽一切合理努力处理已经存放在其骨灰 龛的先人骨灰.如未能这样做,即构成违反牌照条件,并 属可判处监禁的罪行;

(vi) 备存登记册,记录所有龛位及有关购买者的资料,以供执 法人员查阅;

(vii) 依循与第8段所述牌照申请一并提交的管理计划行事;

(viii) 须设立保养基金,包括由持牌人存入首笔款项,另加随后 售出每个龛位所得收益的指定百分率的款额.保养基金专 供护理和保养骨灰龛之用;

以及 (ix) 每两年提交一次报告,以证明骨灰龛符合建筑安全方面的 规定. 如违反发牌条件,牌照可能会被暂时吊销或撤消.此外,牌照委员会会就防火及员工培训等事宜颁布实务守则,为持牌人提供指引. (b) 建议豁免受发牌制度规管 10. 谘询文件

第五章就新法例可能提供的豁免徵询公众意见.根喑坪秃侠砉婀艿脑,我们建议下文各类私营骨灰龛,可获豁免受发牌制度规管: (i) 华人永远坟场管?委员会(华永会)营办的私营骨灰龛和《公众o 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5所指明的私营坟场内经营的其他 私营骨灰龛 11. 例如华人永远坟场、佛教坟场、华人基督教坟场及天主教坟场内的私营骨灰龛,现时已受不同法例(即《华人永远坟场条?》(第41112章)及/或《私营坟场规例》(第132BF章)(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规 管.根1112章,华永会获授权订立规则,以管限任何华人永远坟 场的管理及使用,以及订定收费等.所有第132章附表5所指明的私营 坟场均受第132BF 章的规管.他们的收费建议须由食环署署长审核和批准.有鉴於此,加上相关经营者在建造和经营坟场及大型骨灰龛方面均有良好往绩,我们认为完全豁免第132章附表5所指明的私营坟场 营办的私营骨灰龛受发牌制度规管,实为恰当,他们亦无须向牌照委员会提出豁免申请. (ii) 殓葬商 12. 这些殓葬商获发牌处理人类遗骸,而且大多提供一站式殡葬安排服务.所持牌照对在持牌处所内存放骨灰并无限制的殓葬商,一直以来都在其持牌处所内代为暂时存放骨灰,作为这种一站式服务的一部分.由於这些殓葬商已受《殓葬商规例》(第132CB 章)所规管,而且在其处所内存放骨灰属暂时性质,因此其可向牌照委员会申请豁免受发牌制度规管,但须采取牌照委员会订明的管理或缓解措施. (iii) 其他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私营骨灰龛 13. 我们认为,对於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但未能符合所有法定及政府规定的私营骨灰龛而言,寻求规化应是争取长久合法性以继续经营的主要途径.事实上,根⑴浦贫,除非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会获发牌照.在第一阶段谘询期间,市民明确支持在实施发牌制度前,那些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但未能符合所有法定及政府规定的私营骨灰龛须视乎情况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地政总署等相关当局寻求规化.当局曾走访的私营骨灰龛经营者,很多都表明有意向当局寻求规化,实在令人感到鼓舞. 14. 尽管如此,也有意见要求当局以务实的方式解决现有私营骨灰龛这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为免打扰先人的安息之所,有意见提议政府应考虑赋权有关当局,酌情处理某些符合特定准则但未符合所有相关法定及政府规定的私营骨灰龛(即永久豁免这些骨灰龛受发牌制 度规管).他们认为,可获酌情处理的应包括那些存在已久的私营骨灰 龛.不过,有些市民(特别是这些骨灰龛附近的居民)可能会反对该等豁免. 15. 政府对有关建议持开放态度.关於应否实施建议,如实施的5话,又应采用什麽准则豁免某些私营骨灰龛受发牌制度规管这两点,政府希望市民提供意见.不过,我们认为,对建筑及消防安全构成明显或即时危险的私营骨灰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获豁免受发牌制度规管.此外,豁免某些私营骨灰龛的准则必须明确而够严谨,以防止滥用.在任何情况下,在酌情处理某些私营骨灰龛时(例如豁免其受发牌 制度规管),牌照委员会仍应有权向其施加条件,包括有关骨灰龛须控 制其经营规模,把龛位数目限制於某日期前售出的数目.此外,私营骨灰龛经营者可能须冻结出售新的/空置龛位,并随即禁止出售这些龛位. (c) 暂时免除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私营骨灰龛须负的法律责任16. 除了有权批出牌照或豁免之外,牌照委员会也将有权暂时免除私 营骨灰龛因在没有牌照或豁免的情况下经营而须负的法律责任(暂时免 责).发牌制度生效后,那些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的骨灰龛如未 能根衔牡10至15段所述安排获豁免,但又尚未符合发牌规定,应向牌照委员会申请批准暂时免责.暂时免责旨在於容许经营者在致力确保骨灰龛能符合当时尚未符合的发牌规定的同时,能够继续维持经营(只能经营已售出的龛位,而非出售新的/空置龛位).牌照委员会可在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包括该等骨灰龛没有对建筑及消防安全构成明 显或即时危险,以及广泛公众利益)之后,全权决定是否批准或延长暂 时免责安排,以及暂时免责的期限及附加的条件(如批准的话).暂 时免责通常只属一次过性质.牌照委员会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因应申请考虑批准延长暂时免责期限.私营骨灰龛如已申请或已获暂时免责或获延长暂时免责的期限,应冻结骨灰龛位数目及冻结出售新的/空置龛位. 17. 暂时免责制度只是因应市场上骨灰龛位整体供应不足的情况而采取的过渡措施,在适当时候便会逐步取消.有关暂时免责的详细安排,载於谘询文件

第六章. (d) 过渡、上诉及惩处 18. 过渡安排、上诉机制及惩处载於谘询文件

第七章.我们建议提供为期

18 个月的过渡期,让那些在发牌制度生效前已经存在的骨灰 龛有时间申请牌照或豁免或暂时免责(视何者适用而定).任 何感到受屈的申请人均可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惩处方面........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