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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第
11 期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 年第
11 期 (月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2011 年11 月25 日出版 目录【市政府文件】 关于在梅州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梅市府〔2011〕42 号.
2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1〕43 号.3 关于印发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一览表的通知 梅市府〔2011〕44 号.9 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梅江河水保洁防污染议案实施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梅市府〔2011〕45 号.20 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 梅市府〔2011〕46 号.30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2011―2015 年)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62 号.35 转发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梅州市行政机关内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63 号.45
1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 年第
11 期 关于在梅州城区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梅市府〔2011〕42 号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检验我市防空警报设施性能和布局 是否达到要求,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市人民政府定于
2011 年11 月16 日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县城)实施
2011 年防空警报试鸣.现通告如下:
一、试鸣时间:2011 年11 月16 日上午
9 时30 分至
9 时45 分.
二、届时市区将启动固定警报器和移动警报器同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三、梅州电视台第一套(梅州―1) 、第二套(梅州―2)和梅州人民广播电台两个 频率(97.8 兆赫和 100.3 兆赫)将通过画面、文字、声音同步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四、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和中国联通梅州分公司,将通过 短信发送试鸣防空警报的信息.
五、此次防空警报试鸣,不搞防空疏散演习,请广大市民注意辨别,照常进行日 常事务活动.
六、防空警报信号规定: 预先警报:三长声,鸣36 秒,停24 秒为一次,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
3 分钟;
空袭警报:连续短声,鸣6秒,停6秒为一次,反复
15 遍为一个周期,时间
3 分钟;
解除警报:一长声,持续
3 分钟. 以上各种信号鸣响
1 次,持续时间为
15 分钟. 特此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 年第
11 期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3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1 年第
11 期 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1〕4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
电话:2128301.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 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 号)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 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9〕124 号) 、 《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1〕12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条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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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第
11 期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县 级统筹;
遵循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 相结合的原则;
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和待遇给付.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和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 工作计划.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待 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办经费的年 度预算,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 各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 参保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补助;
(三)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补贴;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
1 月至
12 月. 养老保险费以人民 币形式缴纳.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邮政储蓄银行申报缴纳,缴费方 式原则上应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半年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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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第
11 期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方式筹 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 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月
10 元、20 元、25 元、30 元、35 元、40 元、50 元、75 元、80 元、85 元10 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同一个缴费年 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 元, 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补贴
10 元. 政府补贴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九条 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若其服役期间参加了军 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若其服役期间未参加 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 门审核后,到其领取养老待遇时,其服兵役年限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为其缴纳,最 多不超过
15 年. 第十条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 为其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
15 年.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 居民,在年满
60 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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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第
11 期
(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
60 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居 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在各县(市、区)实施新农保试点时年满
60 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 险待遇的农村户籍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 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并持续缴费. 对符合
(一) 、
(二)条件的参保人,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 费后,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年限按申请缴费时本人年龄至
75 周岁相差的 月份数确定,对年满
70 周岁以上的人员缴纳
60 个月.
(三)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可按规定缴费至年满
60 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允许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 年限不超过
15 年.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须进 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含15 年)的参保人,应按规定缴 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在其达到
60 周岁时,如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则应按规 定继续缴费,直至缴费满
15 年,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缴费至
65 周岁仍不满
15 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 府缴费补贴. 对符合
(三) 、
(四)条件的参保人年满
60 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 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 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 第十三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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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第
11 期〔2009〕124 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1〕127 号)等有关规定,基础养老金
55 元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中央 财政给予补助 50%(27.5 元) ,省财政给予补助 25%(13.75 元) ,市、县(市、区) 财政各负担 12.5%(6.875 元).基础养老金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
96 号)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十四条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由统筹地区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
300 元. 第十五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领取 养老金的资格验证.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 社会保障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 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 户储存额. 第十七条 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