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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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福建地区)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 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 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导致残疾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 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应各项残疾保险 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 险金;
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 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 III 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 《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 照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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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 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意外残疾及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保险人按照本项规定对被保险人所负总的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补充保障 意外伤害补充保障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 若本项条款未在投保单及保险 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1、误工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 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 RMB50.00 元的误工补贴保险金.被 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
若被保 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 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 (含九 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 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且总的误工补贴保险金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意外身 故伤残保险金额的 30%.
2、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 保险人给付 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单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 RMB50.00 元.保险期间内, 累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境内以 RMB200.00 元为限, 境外以 RMB1,000.00 元为 限.
3、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经二级以上 (含二级) 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 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 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 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 RMB1,000.00 元为限,境外以 RMB3,000.00 元为限.
4、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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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此为直 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其常住地以外的城镇(包括境外)身故,依法 律、法规、规章和当地规定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 返被保险人的常住地, 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交通费 用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 RMB1,000.00 元为限,境外以RMB3,000.00 元为限.
5、异地安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 并以此为直接原 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并需在事故发生地安葬, 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 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安葬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 RMB1,000.00 元为限,境 外以 RMB3,000.00 元为限.
6、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因意外伤害需 要,必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 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 保险人按直系亲属探望实际已支出 的费用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 RMB1,000.00 元为 限,境外以 RMB3,000.00 元为限.
三、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下列特定之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身故、烧(烫)伤及残疾,保 险人按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后再 按同等金额给付: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
2、以乘客身份乘坐住宿旅店的载客用电梯时;
3、被保险人在住宿旅馆内遭遇火灾.
四、特殊旅游项目(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特殊旅游项目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 若本项条款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 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 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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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的意外伤害, 保险人也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一至第四项中投保人选定的保险责任款 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负给付 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 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4、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 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不遵守机动车辆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7、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8、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港、 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
9、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2、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