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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8月5日发布
2011 年8月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 CQC 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 CQC 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 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制定单位: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袁雅青、李继萍、刘旭 CQC31-448184-2011 商用电磁灶节能认证规则 第1页共5页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单个额定功率不超过
30 kW,额定电压不超过
450 V 有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商用电磁灶 的节能认证,不适用于:家用电磁灶、拟用于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电磁灶(如腐蚀性环境或容易引起爆炸的环 境)、室外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 2. 认证模式 商用电磁灶节能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型式(单灶、双灶、多灶)、灶面类型(平晶、凹晶、金属)、规格参数(额定电压、额定输 入功率)、安装方式(便携式 、驻立式 、嵌装式)、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等划分单元,所有参数相同 的型号为同一单元.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CQC 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商用电磁灶产品描述(CQC31-448184.01-2011《商用电磁灶产品描述》) d.品牌使用声明 3.2.2 证明资料 a. 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生产许可证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f.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
1 台/单元.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CQC31-448184-2011 商用电磁灶节能认证规则 第2页共5页4.2 产品检验 4.2.1 依据标准及技术规范 SB/T 10548-2009《商用电磁灶》 4.2.2 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验项目及要求见表 1. 表1检验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1 热效率 不小于 90% SB/T
10548 中的 6.1 备注:配锅材质的比热容单位为〔J/vkg・Kw〕、铁锅及
3 系不锈钢(如
304、316 等)取0.46*10
3 、铝 材取 0.92*10
3 、4 系不锈钢(如
430、409 等)取0.5*10
3 . 4.2.3 检验方法 依据 4.2.2 表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 检验时限 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 4.2.5 判定 样品检验符合表
1 的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检验合格,若不符合表
1 要求,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 品检验不合格. 4.2.6 检验报告 由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 CQC31-448184.01-2011《商用电磁灶产品描述》. 初次申请认证时,产品如选配多个配锅时,由CQC 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匹配进行检验;
产品如选配多个 其他型号的大功率晶体管 IGBT)、电路板、灶面材料和线圈盘时,由CQC 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各匹配进行检 验或确认. 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 2《商用电磁灶节能认证工厂质量 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表2商用电磁灶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技术规范 试验项目 确认检验 (标准条款) 例行检验 (标准条 款) 商用电磁 灶SB/T
10548 热效率 标准中 5.2.1 / CQC31-448184-2011 商用电磁灶节能认证规则 第3页共5页注: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频次每半年 不少于一次;
试验项目应符合表
1 中相关指标要求.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进行一致性检查,重 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一致;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 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 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 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详见表 3. 表3工厂检查人・ 日数(初始检查/复审检查) 生产规模
100 人以下 101-300 人301 人以上 人日数
3 4
5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 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产品检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 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 需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