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12-16 |
本文的修改和完善受益于我的导师 沈原教授的意见和评审专家的审稿意见, 在此致谢.文中任何问题, 由我本人负责. ① 在中国, 法律有广义、 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 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 仅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高其才、 罗昶, 2005:23. )本文采用广义的理解, 后文不再标注. 激励与扩展:B 市业主维权运动中 的法律与社会关系 * 刘子曦 提要:本文希望通过对 B 市业主维权实践进行描述和分析, 回答业主维 权为何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轨迹, 以及这种维权轨迹中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如何 这两个问题.笔者认为:在中国转型社会背景下, 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空间, 法律呈现出 维权武器 与 维权瓶颈 并存的二重属性, 法律二重性的张力 推动维权从 组织、 制度、 身份 三个维度向社会行动扩展, 扩展中的社会行 动重建了 法律与社会 的关系并推动着公民社会的生长. 关键词:业主维权 法律 扩展 公民社会
20 世纪
90 年代以降, 城镇居民住房体制改革成为我国社会变迁 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在政府的强力倡导下, 城镇住宅商品化过程得以 迅速开展, 它不仅推动了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同时也催生了 一个新的都市社会群体, 即 业主群体 . 针对各种住房问题, 这个新生的社会群体提出了种种权利诉求并 采取了维权行动.业主的权利表达逐渐引起了政府的重视.政府试图 借助法律手段来保护业主权益, 调节业主行为.进入
21 世纪后, 《物 权法》 和各种以明确业主权利、 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为目的的配套 法规相继出台, 业主维权逐步被纳入日臻完善的法律体系内, 相关法律 正在成为维权的主要依据.作为解决纠纷的制度化手段, 法律① 为业 主维权提供了一条清晰、 规范的途径, 沿着这条途径, 拿起法律的武器, 顺利维权的新时代 应该为期不远.
3 8 然而, 业主维权的实践展现出的却是另一幅图景.首先, 逐步细 化、 操作化的法律并没有解决业主维权的困境, 成立业委会难、 解决物 业纠纷难、 取得小区公共部分收益难, 这些问题仍旧困扰着业主, 维权 的新时代远未到来.同时, 维权运动也并非沿着法律提供的途径展开, 而是呈现多样的发展轨迹.成立业申委、 业主参选居委会等维权实践 正在远离诉讼和法院, 在这幅图景中法律武器似乎被隐去了.笔者的 问题就来源于此:从业主的维权实践上看, 为什么维权没有沿着法律规 定的路线展开, 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轨迹? 这种发展轨迹展现出 法律与社会之间怎样的关系? 洞悉业主维权的发展过程能为我们思考 都市运动与当前出现的社会问题以怎样的帮助和启示?
一、 文献回顾 ( 一) 业主维权相关研究 作为中国城市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结构性产物, 业主维权运动成为 观察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结构和特点的一个契机, 得到了学界广泛的关 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出发, 对业主维权运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 究, 也积累了相当的学术成果.沈原指出, 业主借助法律从 空间性 和 社会性 两个维度进行产权实践, 由产权的社会维度出发, 建立小 区内的组织, 并且在维护产权的过程中对抗来自 市场 和 国家 的双 重压力, 重建自身与市场、 国家间的关系.两种最重要的对抗手段就是 依法诉讼 与 依法信访 .业主依法维护产权的抗争是走向公民权 的过程(沈原, 2007).陈鹏阐述了业主维权的三种方式:上访维权、 诉 讼维权、 立法维权, 并指出 法律几乎成为业主们的抗争实践中不可或 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 业主群体通过法律不仅界定和明确了政府的行 为边界和权力范围, 而且重建了自己作为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法律 契约关系.在此基础上他提出 法权抗争 的分析范式, 为农民维权、 工人维权和业主维权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分析模型(陈鹏, 2010).孙湛宁对 B 市四个商品房小区业主诉讼维权胜诉案例进行了 深入调查, 认为业主维权具有 加码 的诉讼策略, 即当事人通过援引 法外力量改变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同时她分析了制约 诉讼筹 码选择 的五个约束条件(孙湛宁, 2009).施芸卿围绕 作为行动者的
4 8 社会学研究 2010.
5 业主如何营造机会空间 这个问题, 提出行动者对机会空间的积极建 构体现为 公民权利的争取、 生活智慧的积累, 以及以法维权的策略建 构 , 其中法律是维权策略的核心(施芸卿, 2007).毕向阳指出, 都市 运动的抗争实践中有丰富的行动策略 , 其中学习法律和利用法律成 为普遍的抗争策略 .这个行动者不断学法、 以法界定权利、 依法维护 权利的过程锻造出具有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的 公民 , 行动者实现了 从 草民 到 公民 的过程(毕向阳, 2006). 综观以上的研究可以发现, 在业主维权相关研究上存在一个明显 的关注点 : 业主维权中法律与社会的互动 .其中包括业主依法维权 的特点、 依法抗争的行为与策略, 以及这些行为与策略的意义.这些成 果指向 法律与社会 ― ― ―这个业主维权研究领域相当重要的理论问 题, 并提供了宝贵的研究思路和线索, 但在笔者看来, 仍然存在些许不 足.首先, 仅仅通过小区个案中少数业主的行动及行动策略来展现这 种互动关系, 可能过于微观和片段性, 忽视了在历时性、 整体性的业主 维权中法律与社会关系可能发生的变化, 因此探讨这个问题需要更加 细致的中层分析, 将业主维权作为一种都市运动从整体上加以把握, 是 必要也是必须的.同时, 尽管一些研究涉及法律的重要性并认识到维 权运动与法律息息相关, 但法律在业主维权中的角色及其作用并未得 到充分讨论, 它的面目常常是模糊笼统的, 或者只被当作一种沉默的背 景而存在着,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被静态化、 单向化、 简单化了.因此, 笔 者认为需要对 法律与社会 关系进行再一次的理论回顾, 在此基础上 对业主维权运动做进一步的分析. ( 二) 法律与社会 关系研究 法律与社会 关系的研究兴起于
20 世纪初期, 是社会科学方法对 于法学研究的影响结果.在 法律与社会 关系研究出现之前,
19 世纪的 法律研究主要表现为哲理法学、 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研究.美国社会 学法学的创始人庞德(Roscoe Pound)对这些研究的评论是 :
19 世纪所 有的法学学派都受制于这样一种批判, 即这些法学派都努力只根据法律 本身且只从法律本身的方面出发建构一种法律科学 (庞德, 2004:91). 因为这些研究大多 只从法律本身 出发, 我们可以称之为 封闭的法律 研究.这种 封闭的法律 立场集中体现在分析实证法学上. 分析实证法学将法律看作自治、 自足的规范体系.一方面, 法律体
5 8 论文激励与扩展:B 市业主维权运动中的法律与社会关系 系呈现出严格的形式逻辑, 如凯尔森(Hans Kelsen) 认为:法律是一个 客观存在的、 独立自主的、 不涉及任何主观价值判断的规范体系, 法律 的效力呈现出层层授权, 由高至低的等级结构, 如同金字塔一般(凯尔 森, 1996:130 - 132).另一方面, 在运作中 , 形式理性化 的法律成为 一个独立自足的系统, 产生出如同 自动售货机 般的判决, 即投入什 么样的案件事实, 就会生产什么样的法律判决(Weber, 1978).根据韦 伯的理论, 在形式理性的法律系统中, 司法判决和法律意见是严格依照 理性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在具体案例中的逻辑性应用而做出的, 不考虑 任何法律之外的因素. 哈特、 卢曼等学者在 封闭的法律 这种理论视角之上做出了进一 步的论证和修正.哈特认为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system of rules), 规 则包括初级规则(primary rules) 和次级规则(secondary rules), 初级规 则是一种行为规则(rules of conduct),次级规则是一种管理初级规则 的规则, 可分为 解决法律争端 的裁判规则、 修改法律的改变规则 (rules of 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