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28
1 东莞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 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71 号) 《广东省发展改 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天然 气价格改革,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 配价格, 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按照 管住中 间、 放开两头 总体思路以及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定价机 制,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行业发展情况.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我市城 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商.经过

10 多年时间的发展建设, 管道供气能力达

400 万立方米/日, 储气能力约

138 万立方米. 全市管道天然气总资产近

37 亿元,固定资产近

29 亿元,共 建成城市门站

4 座、LNG 储配站

4 座、调压站

11 座,铺设 高压燃气管网

170 余公里,市政中压燃气管网

1900 多公里. 目前已发展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 78万多户, 工商业用户

4100 多户, 年售气量超过

10 亿立方米, 其中居民售气量约占 18%, 工商业售气量约占 82%(其中电厂用户约占 21%,汽车加气

2 用户约占 9%) . 根据《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我市要 推动火电厂和自备电厂煤改气工作,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 计划

2018 年底前完成自备电厂煤改气,并需同时完善全市 管道天然气 一张网 建设,加快完成暂未通达、有用气需求 的工业企业天然气管道建设.预计 煤改气 天然气管网建设 投资超过

28 亿元,天然气年新增消耗量约

40 亿立方米.

(二) 气源情况. 目前, 我市可利用的气源包括广东 LNG 利用项目、 西气东输二线、 中海油卡塔尔天然气、 非管输 LNG 现货气等,已初步形成了多气源格局,气源保障得到进一步 加强.其中,广东 LNG 利用项目气源约占 16%,西气东输 二线约占 42%,中海油约占 23%,非管输 LNG 现货气约占 7%.

(三)价格管理情况.我市于

2014 年1月15 日起制定 和调整各类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分别为:居民3.6 元/立方米;

分销用气 2.94 元/立方米;

公用性质用气 3.49 元/立方米;

工商用气最高限价 4.25 元/立方米.同时建 立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与购气成本同向联动机制,规 定当城市管道天然气企业综合平均购气成本累计变化超过 0.1 元/立方米(不含税)且调整间隔时间超过

6 个月时,可 启动联动机制同向调整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价格. 从2016 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将居民家庭全

3 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按 1∶1.2∶1.5 的比价 关系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执行我市居民管 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第一档用气量为

370 立方米(含)以下;

第二档用气量在 370-560 立方米(含)之间;

第三档用气 量为

560 立方米以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 社会福利机构等) ,气价按第

一、二档平均气价水平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一)主要理由

1、贯彻落实管道燃气价格改革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的总体思路,国家和省积极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要求全 面建立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定价机制,加强城镇燃气配 送环节价格监管,理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努 力降低配气成本;

推进终端销售价格改革,简化气价分类, 减少交叉补贴,研究放松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管制,推进非 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刚出台的《广东 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管道燃 气的价格管理形式、分类、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的调整制定 等要求.我市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现状与国家和省的要 求不相适应,需要按新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推进我市管道天然 气价格改革.

4

2、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市现 行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居民和非 居民用户成本分摊不够合理.2014 年制定分类气价以来,经 营企业供气成本、各类用户用气量等已发生变化,未能根据 变化情况及时合理分摊成本.而且,近年购气成本呈下降趋 势,但只有非居民用户实行动态调整,居民用户一直没有变 化, 使居民用户气价相对较高. 二是动态调整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只建立购气成本与非居民用户销售气价的同向联动机 制,居民用户没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也没有建立与管输成 本变化联动的机制, 不能有效及时反映成本变化情况. 另外, 按政策要求需建立配气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我市需建立相 关调整机制.

3、助力蓝天保卫战的客观需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报告提出的 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 战 的要求, 我市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战,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 煤炭消费减量方案,全面推进火电厂、自备电厂煤改气和燃 煤锅炉关停替代工作.为促进煤改气工作,推动天然气管网 建设,协调平衡天然气供需双方利益,需要加强配气价格环 节价格管理,理顺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同时需 进一步完善终端气价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

5 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 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71 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三、定价成本和价格测算情况

(一)定价成本 根据《关于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城市 管道天然气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的监审结论,我市 2015-2017 年度管道天然气定价成本(不含税)为3.2837 元/ 立方米,购气成本为 2.7698 元/立方米.其中,2017 年度定 价成本为 3.0499 元/立方米,购气成本为 2.5979 元/立方米. 考虑到实际情况,在进行定价方案测算时,主要以

2017 年 度的监审定价成本为基础依据,并综合考虑

2018 年7月启 动联动机制时的购气成本基价(2.43 元/立方米,不含税)和省7月1日起降低省管网公司代输价格两个因素计算调整的 购气成本(2.40 元/立方米)作为测算依据.另外,将结合蓝 天保卫战煤炭消费减量工作,对火电厂、自备电厂煤改气工 程气价成本进行独立测算,以便合理制定用气大户的气价方 案.具体如下:

1、配气成本情况.配气成本包括监审报告中除购气成 本外的成本,区分高、中、低压进行汇总测算(表1) .其中, 期间费用按资产比例在高中压中分摊.低压部分主要是燃气

6 企业对居民用户红线范围内公共燃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 更新改造发生的成本, 按居民售气量 (预测占总售气量 20%) 折算配气成本.煤改气工程配气成本独立测算,预计总投资 28.2 亿元,年总售气量 39.6 亿立方米.按规定折旧年限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

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2.5%计提修理维修费;

期 间费用按燃气企业

2017 年监审数据的 20%确定. 表1:配气成本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不含税

2017 年 项目 综合 高压 中压 低压 煤改气工 程

一、人员费用 0.1035 0.0129 0.0710 0.0982 0.0011

二、固定资产折旧 0.1297 0.0464 0.0833

0 0.0242

三、修理费 0.0554 0.0127 0.0219 0.1038 0.0177

四、动力费及其他 0.0647 0.0237 0.0410

0 0.0043

五、期间费用 0.0863 0.0133 0.0730

0 0.0203

六、合计0.4396 0.1090 0.2902 0.2020 0.0676

2、售气成本情况.根据监审报告结论进行汇总(表2) , 并以最新的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为主要依据. 表2:售气成本情况 单位:元/立方米(不含税) 项目 2015-2017 年2017 年 调整

一、购气成本 2.7698 2.5979 2.4000

二、输配成本 0.3783 0.3533 0.3533

(一)高压配气成本 0.1026 0.0957 0.0957

(二)中压配气成本 0.2320 0.2172 0.2172

(三)低压配气成本 0.0437 0.0404 0.0404

7

三、期间费用 0.0953 0.0863 0.0863

四、合计3.2434 3.0375 2.8396 注: 调整后的购气成本以

2018 年7月启动联动机制时的购气成本基价 (2.43 元/立方米,不含税)为基础,考虑

7 月1日起降低省管网公司管输价格后确定.

(三)销售价格测算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和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测算,具体如 下:

1、配气价格测算情况.配气价格根据用户不同配气环 节成本测算,其中居民用户主要包括高中低压的配气成本;

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高中压的配气成本.利润按税后全投资 收益率不超过 7%计算,其中非居民取 6%,居民和煤改气工 程取 5%.具体如下(表3) : 表3:配气价格测算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综合 居民 (高中低 压管网) 非居民 (高中 压管网) 煤改气 工程 备注

一、配气成本 0.4396 0.6012 0.3992 0.0676

二、利润 0.2090 0.1796 0.2155 0.0474 有效资产 28.62 亿元;

所得税率 25%.

三、税金 0.0713 0.0858 0.0676 0.0127 包括增值税及各 种附加和基金

四、合计 0.7199 0.8666 0.6823 0.1277

2、销售价格测算情况.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 格构成,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进行测算.具体如下(表4)

8 表4:销售价格测算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居民 非居民 项目 综合配 气价格 高中低 压配气 价格 综合配 气价格 高中压 配气价 格 煤改气工 程

一、气源价格(含税) 2.6400 2.6400 2.6400 2.6400 2.6400

二、配气价格(含税) 0.7199 0.8666 0.7199 0.6823 0.1277

三、合计(含税) 3.3599 3.5066 3.3599 3.3223 2.7677

四、管道天然气价格方案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 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促进能源节约利用等原则,制定我市 管道天然气价格方案.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 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配气价格按照 准许成本 加合理收益 的原则制定. 其中, 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非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现以综合平均配气成本为 基础,按照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合理分摊原则,制定如下管道 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方案一:根据综合平均配气成本、分类用气量和非居民 用户用气特点等,分别核定居民和非居民用户独立配气价 格,并按非居民用户配气量实行差别配气价格(表5) .

9 表5:方案一配气价格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配气价格

一、居民 0.76

二、非居民

(一)年配气量

1500 万方以上 0.11 (可上浮 20%,下浮不限)

(二)年配气量 500-1500(含) 万方 0.45 (可上浮 20%,下浮不限)

(三)年配气量 500(含)万方 以下 0.82 (可上浮 20%,下浮不限) 方案二:根据各类用户配气环节和配气成本情况,分别 核定居民和非居民用户独立配气价格,并结合蓝天保卫战煤 炭消费减量工作, 制定电厂和自备电厂用户配气价格 (表6) . 表6:方案二配气价格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配气价格

一、居民 0.80

二、非居民 0.83 (可上浮 20%,下浮不限) 其中:电厂和自备电厂用户 0.10 (可上浮 20%,下浮不限)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 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 售价格.居民销售价格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学校教学和

10 学生生活用气、 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 宗教场所生活用气、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 房生活用气,执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居民销售价 格实行政府定价;

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现按照 配气价格不同的核定方式,制定如下方案. 方案一:以配气价格方案一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表7) .非居民基准配气价格按方案一配气 价格下浮 10%确定. 表7:方案一销售价格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销售价格 类别 气源 价格 基准配 气价格 合计

一、居民 2.64 0.76 3.40

二、非居民 ( 一)年用气量1500 万方以上 2.64 0.10 2.74 (可上浮 20%, 下浮不限) ( 二)年用气量500-1500(含)万方 2.64 0.41 3.05 (可上浮 20%, 下浮不限)

(三)年用气量

500 (含)万方以下 2.64 0.74 3.38 (可上浮 20%, 下浮不限) 方案二:以配气价格方案二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管道 天然气销售价格(表8) .非居民基准配气价格按方案二配气 价格下浮 10%确定. 表8:方案二销售价格情况表

11 单位:元/立方米 销售价格 类别气源价格 基准配气 价格 合计

一、居民 2.64 0.80 3.44

二、非居民 2.64 0.75 3.39 (可上浮 20%,下浮不限) 其中: 自备电厂 和电厂用户 2.64 0.09 2.73 (可上浮 20%,下浮不限)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

3 年对燃气企业 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 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如测算的调整幅度过 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 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2、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联 动调整机制.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原则上 每年对气源价格进行测算,并以基期的气源价格(2.64 元/ 立方米) 和基准配气价格 (以政府最后确定的配气价格为准) 为基础, 当基期气源价格或基准配气价格调整时,启动联动机 制,按照 同向联动 原则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 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 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 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

12 减.

六、配套措施

(一)实行气价优惠政策.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 象、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 和病故军人)遗属,每户每月

18 立方米以内用气量按居民 用气价格的 40%计收,超过部分按原价收取.

(二)继续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按《关于建立东莞 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东发改〔2015〕606 号)的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七、影响分析 听证方案核定了独立的配气价格,调整了销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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