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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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 CQC 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摘编、发布、发表、转载、链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本文件,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体系文件 CQC/07GAP05-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认证决定及颁证程序 第三版编制: 韩智审核: 游安君 批准: 刘彦宾

2014 年9月15 日发布

2014 年9月15 日实施 CQC/07GAP05-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认证决定及颁证程序 修订次数:1 修订日期:2015-11-9 第2页共9页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修改内容/原因 更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 2015.11.9 根据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实施规则(CNCA-N-004: 2014)修改相应内容 撤销《07GAP05.02 认证 决定通知书》 韩智 陈鹏 宋向东 CQC/07GAP05-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认证决定及颁证程序 修订次数:1 修订日期:2015-11-9 第3页共9页1目的 对认证评价结果的评定和认证证书的签发以及认证证书的内容和获证 后证书的更改做出科学、公正地评价,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 GAP 认证的批准和保持.

3 职责 3.1 中心领导做出证书批准、保持及暂停、撤销的决定. 3.2 产品认证工作管理人员负责对认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并分发 给认证评定人员进行评定. 3.3 产品认证决定人员负责对提交的认证材料进行评定. 3.4 产品认证七部负责做出认证决定的归口工作. 3.5 综合业务部负责制证、发证,负责对获证方 GAP 证书和标志的使 用和管理.

4 要求 4.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认证. a) 申请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b)生产场所环境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c)申请人满足《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GB/T20014 相关的国家 标准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d)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适用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或者生产活 动、管理体系(适用时)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检 查员组提出了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 CQC/07GAP05-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认证决定及颁证程序 修订次数:1 修订日期:2015-11-9 第4页共9页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满足认证要求的,经过 验证后可通过评定. e)文件齐全;

f)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4.2 不予批准认证的条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批准认证. a 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 有效实施;

b 控制点符合数没有达到相应的级别认证的要求;

c 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

所提交的 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d 未能履行认证合同中约定申请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e 检查组在审核/检查结束或不符合项关闭后, 未能及时上报检查材料, 导致合格评定人员无法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在14 日内作出认证决定的;

f 上报的检查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与实际不符的;

g 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涉嫌欺骗、不诚信的;

h 其它不符合 GAP 标准和实施规则要求的事项. 4.3 再认证 4.3.1 证书到期前,应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并按照 GB/T20014 相关国家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审核/检查. 4.3.2 应在证书失效前

8 个月内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再认证审核/检查, 由 于未在生产季节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再认证审核/检查时,证书持有人在证 书有效期内可向认证机构申请延期,并由认证机构在 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 信息系统 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后,再认证检查可在证书失效日后最长

4 个 月内实施.但两次再认证检查之间的最小时间间隔不能小于

6 个月. CQC/07GAP05-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认证决定及颁证程序 修订次数:1 修订日期:2015-11-9 第5页共9页4.3.3 对于选项 2(含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多场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 再认证检查,对其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抽样数量应参考每年不通知检查 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最低数量不少于当前注册成员或生产场所的 平方根. 4.3.4 再认证检查时间安排应符合《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10.4 的 要求. 4.4 处罚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其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 产经营者组织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注册成员的处罚.处罚包括警 告、暂停和撤销. 4.4.1 警告 (1)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存在不符合时,可以进行警告. (2)初次现场检查期间对认证委托人提出警告的,应在检查后的

3 个 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3 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应重新对认证委托人进 行现场检查. (3)再认证或不通知现场检查期间发现不符合的,证书持有人应在

28 日内进行整改.检查员应依据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全的影响程度, 评价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并确定不超过

28 天的具体整改期限. (4)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首次不通知检查)的证书 持有人做出警告处理. 4.4.2 暂停 暂停分为自我声明的暂停和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暂停适用于认证范 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但对于同一产品不能被部分暂停,只能被全部暂 停.暂停期间,证书持有人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 CQC/07GAP05-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认证决定及颁证程序 修订次数:1 修订日期:2015-11-9 第6页共9页业规范有关的文件.认证机构应依据证书持有人整改结果,确认是否解除 暂停. (1)自我声明的暂停 a) 证书持有人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和(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 证书持有人可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认证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在认证 机构处罚期内的证书持有人不适用). b) 该暂停不能延迟再认证日期,认证机构应在 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 信息系统 中将证书持有人的认证状态改为 自我声明的暂停 . c) 整改期限由发出声明的证书持有人确定,报认证机构批准,并在认 证机构解除暂停前关闭. (2)认证机构实施的暂停 a) 认证机构可以对证书持有人实施和解除暂停. b) 认证机构发出警告后, 如果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 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有效整改,应发出暂停通知. c) 再认证或不通知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对食品安全、环境和员工安 全存在严重威胁时,认证机构应立即对证书持有人实施暂停. e) 认证机构应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不通知检查 (第二次不通知检查) 的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处理. f) 整改期限由认证机构确定. 4.4.3 撤销 (1)以下情况可对证书持有人做出撤销的处罚: a) 有证据表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 问题;

b) 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CQC/07GAP05-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认证决定及颁证程序 修订次数:1 修订日期:2015-11-9 第7页共9页c) 暂停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未能按期整改;

d) 证书持有人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2)证书撤销后,合同自动解除,禁止证书持有人使用与良好农业规 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3)自证书撤销之日起

12 个月后才能再次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5 流程 5.1 认证批准 5.1.1 上报检查资料 检查组应在不符合项关闭后的

15 日内将全部检查上报材料连同相关 附件交任务下达部门,任务下达部门审核上报材料.产品认证七部进行评 定. 如现场进行产品抽样检测,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连同有关检测文件提 交产品认证七部. 5.1.2 认证工作管理人员对检查组上报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 如材料 齐全,分发给认证评定人员进行合格评定. 5.1.3 认证决定人员遵照第

4 条对检查组上报材料进行合格评定,填写 认证评定表. 5.1.4 评定过程中,就评定发现问题,认证评定人员可在认证评定表备 注处记录评定意见或填写 07GAP05.03《 GAP 认证评定反馈意见》并与检 查组和(或)任务下达部门交流意见, 5.1.5 评定材料和评定意见上报中心主任审批. 5.1.6 中心主任对符合认证条件的,做出认证批准决定;

对不符合认证 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CQC/07GAP05-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认证决定及颁证程序 修订次数:1 修订日期:2015-11-9 第8页共9页5.1.7 中心主任签批后, 产品认证七部人员在认监委农食系统内获取证 书编号. 5.1.8 初次认证评定工作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没 有反馈的直接报中心主任审批,有反馈的,收到反馈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 完成评定工作. 5.2 颁发证书 5.2.1 颁发GAP产品认证一级证书 申请人的生产如完全符合GAP认证一级认证标准, 可获得 GAP产品认 证一级证书 ,准予其根据要求在获得GAP认证的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 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中国GAP产品认证一级标志. 5.2.2颁发GAP产品认证二级证书 申请人的生产如完全符合GAP认证二级认证标准, 可获得 GAP产品认 证二级证书 ,准予其根据要求在获得GAP认证的认证产品或其销售包装、 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中国GAP产品认证二级标志. 5.3 认证证书 5.3.1 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综合业务部负责制作证书,归档并邮寄. 制证过程中严格按照证书确认表中的内容进行描述,由制证人员和认 证工作管理人员分别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出证. 5.3.2 证书的格式设计、印制按照国家认监委《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 规则》的规定完成. 5.3.3 初次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中心主任批准的日期.再认证证书 生效日期为上一张认证证书生效日期增加一年.如果认证机构在证书到期 之后做出认证决定,则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为认证决定的日期,但认证 周期保持不变,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增加 CQC/07GAP05-20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认证决定及颁证程序 修订次数:1 修订日期:2015-11-9 第9页共9页一年.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5.3.4 综合业务部应将获证方名录等信息登录在公开的 GAP 产品获证名 录上. 5.3.5 CQC 编号按 CQC/07 技术

0104 《产品认证编号作业指导书》 执行. 5.3.6 认证证书编号按照认监委要求在农食信息系统获得. 5.4 评定过程中,出现 4.2~4.4 所描述的情形,应填写 07GAP05.04 《 GAP 不予批准认证通知书》中适用记录,并传达被检查组织. 6.资料归档 认证业务活动完成后,应及时归档.初评和再认证项目在证书发放完 毕等相关认证业务活动完成后,应与一个月内将相关档案移交综合业务部;

年度不通知检查项目按年度将相关档案移交综合业务部.立档人应按照 《GAP 认证归档资料交接单》规定内容整理档案材料,移交时,应附有文 件资料清单.

7 相关表格 07GAP05.01 GAP 认证评定表 07GAP05.03 GAP 认证评定反馈意见 07GAP05.04 GAP 不予批准认证通知书 07GAP05.05 GAP 认证归档资料交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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