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8-01
附件

7 公共建筑运营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意义和必要性 为落实

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的目标, 十二五 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建立完善温 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

《 十二五 控 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国发[2011]

41 号)也明确提出要加快 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 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为完成上述任务要求,当前迫切需要出台企业层面的温室气体 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 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 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为主管部门掌握重点排放行业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尽早 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开展碳排放交易提供良好的数据支撑.

二、编制过程 通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组织清 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 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PCC) 有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好的做法指南,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经过实地调 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制定完成了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指南,旨在加强我国公共建筑运 营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 编制方法科学、数据透明、格式一致、结果可比的企业温室气体排 放报告提供指导.编制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多次组织行 业协会和相关研究院所的专家,反复讨论修改,在保证科学合理的 基础上,力求简明,突出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从事公共建筑运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指南内容包括八部分,分别明确了本 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 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附件和 附录部分提供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表式和核算所需相关参数 的推荐值.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指南核算的排放,是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的排放,不包括公 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在边界范围外的排放,如公共建筑边界外 企业生产活动的排放等. 对于企业使用的不同批次的燃料,需要按批次测量质量、发热 量等数据,以进行年度统计,而不是取年度平均值估算. 运用本指南的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应根据指南提供的方 法科学、客观地获取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如企业以实测的方式获取 核算所需的相关参数,应严格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标准方法,进行检 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 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 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录

一、适用范围.1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1

三、术语和定义.2

四、核算边界.4

(一)报告主体.4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5

五、核算方法.8

(一)化石燃料燃烧排放.9

(二)购入电力所对应的 CO2 排放.12

(三)购入热力所对应的 CO2 排放.13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14

七、报告内容.15

(一)运营单位(企业)基本信息.15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15

(三)活动水平及来源说明.15

(四)排放因子及来源说明.16 附件.17 附录.21

2 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 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 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 交通运输用房(机场、车站建筑等)等的运营单位(企业)开展与 建筑物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 中国境内的公共 建筑运营单位(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公共建筑 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并编制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13》 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1996)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能源统计工作手册》 (2010) GB/T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

2 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2012)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试行)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3) 《Tokyo Cap-and-Trade Program for Large Facilities》(Bureau of Environment,Tokyo Metropolitan Government,2012)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一)温室气体 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 气态成分.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 化碳 (CO2) 、 甲烷 (CH4) 、 氧化亚氮 (N2O) 、 氢氟碳化物 (HFCs) 、 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

(二)核算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定期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 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 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酒店、娱乐场所等), 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 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用房(机场、 车站建筑等)等建筑.

(四)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3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主要包括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实物煤、 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产生的排放.

(五)逸散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 逸散型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 如冰箱、 空调、灭火器和化粪池等产生的排放.

(六)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 种植树木有助于吸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 新种植树木的抵消 排放量为树木一年吸收的二氧化碳量, 是自有关建筑物兴建后种 植的树木数量与一年二氧化碳吸收系数的乘积.

(七)购入电力和热力的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 购入的电力和热力的生产过程中化石 燃料燃烧产生的 CO2 排放.

(八)活动水平数据 用于核算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各类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数 据,包括各种燃料的消耗量、购入的电力和热力的数量等.

(九)排放因子 单位活动水平所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十)碳氧化率 燃料在燃烧过程中碳被氧化的比率,表征燃料燃烧的程度. (十一)公共建筑的运营单位(企业) 公共建筑的运营单位(企业) ,是公共建筑的温室气体排放 的报告单位(企业) ,一般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者(建筑物的

4 业主) ,或者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如物业公司或代理经营公司. (十二)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 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 ,一般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 者(建筑物的业主) ,也可以是公共建筑的租赁使用者.如果存 在公共建筑的租赁使用, 租赁使用者有义务配合公共建筑的运营 单位(企业)报告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 (十三)缺省值 在单位(企业)无法提供可靠的实测数据情况下,由有关权 威机构提供的用于计算活动水平或排放因子的参数取值.

四、核算边界

(一)报告主体 核算边界为中国境内的公共建筑的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温 室气体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排放的报告主体,是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 ,一般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者(建筑物的业主) ,或者产权 所有者的代理人,如物业公司或代理经营公司. 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 ,一般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 者(建筑物的业主) ,也可以是公共建筑的租赁使用者. 如果公共建筑存在租赁使用, 租赁使用者即承租方有义务配 合公共建筑的运营单位(企业)报告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

5 放;

公共建筑的出租方即建筑物的业主或物业公司,有权利敦促 承租方尽其责任.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建立能源消费台账. 如果承租方的用能 量难以单独核算, 出租方应报告该公共建筑所有承租方的总用能 和总排放信息. 如果承租方的用能量可以单独核算, 出租方应报告该公共建 筑所有承租方的总用能和总排放, 并在报告中附上所有承租方的 用能量和排放量的信息. 如果出租方也是公共建筑的使用者, 则出租方应报告所有承 租方和自己的总排放量, 同时需要在报告中附上该公共建筑所有 用户,即出租方和所有承租方的用能量和排放量的信息. 在报告中, 如果公共建筑的所有承租方的能耗都计算在出租 方的能耗中, 该出租方在报告其历史排放量时可以沿用此核算边 界,并在排放报告中明确注明.同时,该出租方以后报告其年度 二氧化碳报告时也应采用同样的核算边界.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对于公共建筑的运营排放,按照排放源类型,分为直接排放 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等,是 由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自身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 的排放;

间接排放是指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外购的电力

6 和热力等引起的排放, 此时实际的排放源是电力和热力的生产企 业. 对于某一公共建筑的运营过程,CO2排放源主要来自于以下 几个方面: 1) 固定燃烧源的燃烧排放. 固定燃烧源燃烧化石燃料产生排放,如锅炉、灶、干燥机、 备用发电机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等. 2) 移动燃烧源的燃烧排放. 移动燃烧源燃烧产生的排放,如交通工具的排放等. 3) 逸散型排放源的排放. 逸散型排放源,如冰箱、空调、灭火器和化粪池等产生的排 放.由于逸散型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数量较小,一般情况下,不 予考虑. 4) 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 建筑物周围新种植树木的温室气体的抵消. 由于建筑物周围 新种植树木的温室气体抵消的数量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予考虑. 5) 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中使用单位(企业)外购电力、外购蒸汽和热 水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这些排放是由建筑运营中使用单位 (企业)的生产活动需求所带来的,但实际排放源属于电力和热

7 力的生产企业,是公共建筑运营中使用单位(企业)的经济活动 给其它单位(企业)带来的间接排放. 6) 委托运输产生的排放. 委托第三方承担运输产生的排放,统计起来比较复杂,容易 重复计算,一般不考虑. 对于公共建筑运营排放,主要是能源的使用产生的,部分来 自于逸散型排放源的排放和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 但由于逸散 型排放和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数量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予考 虑. 图1公共建筑运营过程的排放源 对于公共建筑运营中的能源消耗, 主要包括常规能耗和特殊 区域能耗. 常规能耗由空调通风系统能耗、采暖系统能耗、照明系统能 耗、室内设备系统能耗和综合服务系统能耗. 固定燃烧源燃烧排放 移动源燃烧排放 外购电力 直接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排放 外购蒸汽和热水

8 特殊区域能耗,主要是指特殊区域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 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 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特殊用电包括信息中心、洗 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或其它特殊用电. 公共建筑的能耗形式包括煤、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市政热水、市政蒸汽等. 对于公共建筑的运营排放,核算的排放源如图1所示. 公共建筑的运营排放, 一般以一年为周期进行温室气体排放 量的核算. 核算的气体种类仅指二氧化碳.

五、核算方法 本指南将运营中的公共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 按照以 下内容核算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报告主体进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 程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核算边界;

2)识别排放源;

3)收集活动水平数据;

4)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

5)分别计算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

9 对应的排放;

6)汇总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 公共建筑运营的CO2排放总量等于公共建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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