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12-16 |
投诉人指定香港德汇律师事 务所为其授权代理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广州可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henXiaoJuan),地址不详.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传送请 求协助函,请求提供其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争议域名的信息.2006年3月24日厦门 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回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认本案争仪域名是由其提 供注册服务,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及其联系信息. 2006年3月23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 年9 月30 日发 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 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中文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审理本案. 2006年3月23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 确认 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表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2 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2006 年3月31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表示本案程序是 于2006年3月23日正式开始, 要求被投诉人按期于2006 年3月31日之20天内提交答辩.
2006 年4月27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按《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拟指定的专家张子 恒以电子邮件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他们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 案件,和如果接收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其后,张子恒先生回复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 年6月28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张子恒先生传送专家 指定通知,指定张子恒为本案一人专家审理本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正式将案件移 交专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同日寄出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予张子恒, 并确认被投 诉人没有提交任可答辩. 2. 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为一家于
1947 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GRE 为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的简称,是专门为研究生入学而设的考试. GRE 为投诉人的商标. 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香港、台湾、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申请或取得 GRE 商标注册.在中国,投诉人早在
1983 年取得第一个 GRE 商标注册.中国商 标注册证见附件 3. 投诉人在中国的 GRE 注册商标包括: 1. 第746675 号第
9 类 GRE 2. 第176266 号第
16 类 GRE 3. 第771201 号第
41 类 GRE 此外, 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含 GRE 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包括 gre.com 、 gre.org gre.us 及 gre.org.tw 等等.上述域名注册记录见 附件
4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于2004年7月26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这争议域名的注册单位是广州 可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域名注册人是ChenXiaoJuan. 3. 当事人主张
3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对 GRE 这标志有合法权利.投诉人表示: 投诉人成立逾
59 年,现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自1947 年,投诉人已为全球教育界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 投诉人举办的考试为全 球所熟悉,包括 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TOEFL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及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等等.投诉人为全球各地超过
200 个国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机构及 政府机构提供考试.到目前为止,投诉人已举办了超过 2,400 万个考试,投诉人在世 界各地均有其考试中心. GRE 考试于
1937 年首次由美国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及普 林斯顿四所大学联合举办,初期由卡耐基基金会(Carnegic Foundation)承办.自1948 年,GRE 考试则交由投诉人负责,之后每年在世界各地举行. GRE 是美国、加拿 大等各地大学各类研究院 (除管理类学院和法学院)要求申请者所必须具备的一项考 试成绩,也是教授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奖学金所依据的最重要的标准. 投诉人针对 GRE 考试设计了多种备考工具及课程,其中包括备考书本,光盘(CD- ROMs),计算机软件及网上写作练习.该等产品及服务提供了 GRE 考试的信息及纯正的 备考测试,并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 GRE 的官方网页 gre.org 、 gre.com 及 gre.us 等,均有发售.投诉人亦在其官方网页为 GRE 考生提供有关考试的信息及 有关在世界各地报名考试的资料列于附件 5. 投诉人认为通过在世界各地长期的贯彻使用, GRE 商标已成为全球驰名的标志. GRE 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且与投诉人的业务联系起来.投诉人认为 GRE 商标 是一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荣誉.其地位被世界各地的教育机构 所肯定. 因此,投诉人认为通过长期贯彻使用,投诉人的 GRE 商标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争 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投诉人在 GRE 驰名商标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 性.因此,投诉人认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条件. 有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方面,投诉人指出: GRE 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 是一个独创的标志, 是投诉人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简称. 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GRE 与 投诉人在中国及其它国家已注册的 GRE 商标完全相同. 反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 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名为 ChenXiaoJuan ,其组织的名称为 广州可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其自身与组织的称谓,以及其业务均与 GRE 没有任何联系.在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
4 www.gre.cn 时,发现被投诉人抄袭及仿冒投诉人的网页,向广大公众提供有关投诉人 所举办考试等资料(列于附件 6)的行为,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及违反公平竞争原 则. 据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合理亦不合法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 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二项 条件. 投诉人还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行为是具有恶意.这是基于下列原因s (1)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 GRE 驰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才 恶意地注册争议域名. 如上所述, GRE 商标早在
1983 年已在中国取得商标注 册, 并已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声誉,是投诉人的世界驰名商标.因此,被投诉人 在2004 年7月26 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诉人的 GRE 商标及其业务非常 熟悉.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很明显是具有恶意的行为,构成了《解 决办法》第九条第
(四)款的恶意情形. (2) 如上所述,在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时,发现被投诉人抄袭及仿冒投诉人的网页,并 且在其网页内,在未获得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 向广大公众提供有关投诉人所举办 的(包括 GRE 及TOEFL 等等)考试的资料.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 务上的联系.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 GRE 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 它用途.因此, 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单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亦会令广大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域名的网页为投诉人或其授权或有关联的网 页. 所以, 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损害了投诉人的声誉,也破坏了投诉人 正常的业务活动,与及混淆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和关系,误导公众.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
(三)款,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 意. (3)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其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有关 恶意 的情形;
投诉人的理由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没有就争议域名提出任何主张或争议论据 4. 专家意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
5 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 的近似性;
?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七条说明,争议方应对各自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投诉人所提交 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意见如下: 关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于2004 年7月26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而投诉人是一家已成立50多 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GRE 为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的简 称,是专门为研究生入学而设的考试.投诉人所使用的名称和商标包括 GRE .而 GRE 这商标的使用范围遍及全世界,也于1983年在中国取得注册.自1983 年以来, 投诉人的 GRE 商标便先后在中国内地获准注册.专家认为投诉人对 GRE 这标志或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