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12-14 |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 纳情况 2016年11月3日,津南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 行现场检查,并于11月9日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水污染 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2页,共3页我局于2016年11月25日以《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南环听告字〔2016〕98号)告知你单位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 未提出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16 年11 月25 日《天津市津南区环 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南环听告字 〔2016〕
98 号) ,
2016 年11 月30 日《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 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津南区环保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 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我局领取《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 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代收罚款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 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 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3页,共3页如对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天津市津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袁莉莉 刘丹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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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8051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创意中心2号楼3-4楼 邮政编码:300350 2016年12月12日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