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12-19 |
七、 八社(部 分 )集 体土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市 府于 2014年 9月 22日以(渝 府地 〔 2014〕 1069号)文件批准. 二 、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 l― 征收玉溪镇金堆村
7、 8社 (部 分 )集 体农用地 1.7189公顷(其 中耕地1.鲳矽公顷、其它土地0 公顷)转 为建设用地-并予征收,另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 0.OO83公 顷以上共计征丬建 设用地 1.7272公顷.该项 目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 征 丽土 途
四、征地 卜 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 ~ 定》(重 庆市人民 府令第 53号)、 《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 府发 〔 zO081绣号)、 《 重庆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 ⒛07年12月31日 以前被征地农转 征地农 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 府发 〔 ⒛08〕 冗号、 《 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潼 南府发 〔 ⒛08〕
15 号 )和 (潼 南府 〔 ⒛13〕 39号 )以 及 (潼 南府发 〔 ⒛13〕
51 号 )文 件等相关规定办理. 且该宗征 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潼南县国土房管局拟定, ¨ 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 潼南县人民政府 比准.
五、办理征地 卜 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拆 单位及个人,限于⒛14年11 口-2一^ˉ未登记的,以 潼南县征地 中心 玉溪镇人民政府调查确认的依据 为准. 六 、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 ,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 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 、租赁和经营合 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 对违反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 (构 )筑 物、抢栽抢种的附着 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 自 布之 日起生效. ˉ 特此公告 ! 灬:―3一 潼国土房管发 〔 ⒛14〕 ⒛4号 潼南县国土房管局 关于征收玉溪镇金堆村七 、八社 (部分 )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玉溪镇金堆村
七、八社 (部分)集体土地经市人民政府 2014年 9月 22日 渝府地 【 2014】 1∞9号 依法批准征收,潼 南县人民政府于 ⒛14年11月21日 发布 了《 关于征收玉溪 镇金堆村
七、八社 (部分)集体土地 的公告》(潼 南府公告 【 2014】 383号). 根据清理调查登记及公示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 重庆市 土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三 )项 、 《 重庆市人 民 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 府发 -1― 【 20⒅ 】 45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2O07年12月31日 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 重庆市 ⒛⒅ 年 1月 1日 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 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 府发 【 ⒛OS】 26号 )及 《 潼南县征 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潼 南府发 【 ⒛⒅ 】15号 )和 (潼南府发 【 ⒛13】 3g号 )以 及 (潼 南府发 【 ⒛13】 51号 )文 件 编制 了本方案,现 予以公告. 在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 10个 工作 日内,被征地单位、个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持有不 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 的,应 以书面形式向潼南县国土房管局提 出.对本方案提 出 争议 的,由 潼南县人 民政府组织协调 ,协 调不成的,可依法 向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裁决. 本补偿方案 由潼南县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潼南县 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玉 溪镇金堆村
七、八社 (部分)集 体土地的补偿安 置方案 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 2014年11月24日 印发 附件: 征收玉溪镇 金堆村 七 、八社 (部分 )集体 土地补偿 安置 方案根据 《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 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3号)、 《 重庆市 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 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55号)、 《 重庆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 府发 〔 ⒛∞ 〕 45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重庆市 ⒛07年12月31日 以前被征地农 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通知》 (渝 府发 〔 20Og〕 26号)、 《 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潼 南府发 〔 2008〕
15 )和 (潼 南府发 〔 2013〕 39号 )及 (潼南偿安置 案如下:
一、 扌比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1.5146 顷 ,其 中农用地1. ⒛ 63公顷(耕 地1. 3O28公顷、其它公顷. 调查核实,金堆村七社在籍农业人口3O0人 (其 中劳动 力1gO人). 经核对 (推荐)金堆村七 ⒛ 名农村居民转为城 镇居民,纳 入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予以安置,其余未转非人员的农 村居民280人 采取调整承包地i的 方式安置. 土地 O. 0272公顷),转 为建设用地.经调查核实,金堆村八社在 籍农业人 口282人 (其 中劳动力 169人). 经核对 (推荐)金堆 村八社 3名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纳 入新征地农转非八员予以 安置,其余未转非人员的农村居民 1∞ 人采取调整承包地的方式 安置.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1、 金堆村七社 (小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标准为 1. 65万元/亩 ,共 计37.4陌4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总额 的80%,计29. 叨91万 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 部门;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O%,共计7.4973万 元支付给被征地集 体经济组织,用 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 组织成员的生产、 生活.
2、 金堆村八社 (小组)土 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标准为 1.65万元/亩 ,共 计5.2619万元.其中:土 地补偿费总额的 80%,计4.2095万 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由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
土地补偿费`总 额的2O%,共计1. 05⒛ 万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 组织,用 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 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 置补 助费标准:3.6万元/人.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 比 准当月,对未年满 16周 岁的被征地 农转非人员,安 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年满16周 岁以上的 农转非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 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 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潼南县隆 盛地产有限公司,从 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各 年龄段参加保险年限及缴纳参保费用情况见附表 ),安 置补助费的 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 6O周 岁以上、女年满 55周 岁以上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 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 取基本养老待遇;
年满70 周岁以上的,按 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 立和完善失业登记 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 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 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抚养)关 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 非人员. 2.离休、 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四、房屋、青苗及地上建 (构 )筑 物补偿费 (一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潼南府发 〔 2013〕 ⒛ 号文件 附件 1所 列标准执行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 )征 地范围涉及青苗和地上构 (附 )着 物 (坟 墓除外)实 行综合定额补偿,以 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的面积 为准,标 准每亩 1.8万元,玉 溪镇金堆村七社综合定额补偿为 40.67O1万元;
金堆村八社综合定额补偿为 5.7们2万元.
五、住房安置 该宗地涉及的房屋拆迁采取 自 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拆迁
1、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 计发,3人 以下 (含 3人 )每户1O00元,3人 以上每增加一人增 加200元 ,但 最高不得超过 2000元.
2、 房屋拆迁过渡费标准为 3OO元 /月 / .
3、 设立房屋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搬迁的拆迁户, 按该户 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SO%给 予奖励.
七、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⒛14年12月30日 前交付征地实施单 位c逾 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 (构 )筑 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
八、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工作中, 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 况属 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 法追究其责任,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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