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12-19 |
2 ― 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举 报.
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 细则. 第二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于谎报、编造 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 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对于跨行政区域 的环境违法行为, 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举报.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 施. 第四条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市北京 路168 号,邮编:276826).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市东港 区兴海路
70 号,邮编:276800).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岚山分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市岚山 区轿顶山路
539 号,邮编:276807). ―
3 ―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有奖举报方式: 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
1 号,邮编:276826). 莒县环境保护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 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莒县莒州中路
201 号, 邮编:276599). 五莲县环境保护局有奖举报方式:信函(特快、挂号、速寄 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五莲县人民路
1067 号广电综合楼
1205 室,邮编:262300). 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环保办有奖举报方式: 信函(特快、挂号、速寄等并注明有奖举报)或者个人送达(地址:太公一路
23 号,邮编:276826).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违法者(企业或个人)准确名称、详 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第五条 信函应内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 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个人 送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提供联系方式等 个人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 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 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两人或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方 ―
4 ― 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 金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 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调查情况属实, 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 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500 元奖励: 1. 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 复生产的;
2.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 设的和违反 三同时 制度擅自生产的;
4. 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 纳入 散乱污 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 的;
7. 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
8.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9.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 理的;
10.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 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 ―
5 ― 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1. 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1000 元奖励: 1. 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 水废液的;
2. 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 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 成威胁的;
4. 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 非法处置的;
5.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 厂环保达标信息的;
7. 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 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8. 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9.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
10. 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 务的;
11. 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
2000 元奖励: 1.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 ―
6 ― 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 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6. 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 渣等污染物的;
7. 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 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第
(二)、
(三)项 环境违法行为的,在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 本违法事实基础上,应尽可能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协 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 1. 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 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2. 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 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3. 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 基本违法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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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 实的;
(三) 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者已经 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 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 违法行为的;
(五) 举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 息、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 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 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情节的;
(八) 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 和期限调查处理. 举报受理单位受理来访或信函举报后, 对有奖举报事项进行 登记,符合举报奖励范围内的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记录交办单》(附件 1,以下简称《受理记录交办单》);
对 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及时告知举报人并按照普通投诉举报予 以受理. 第十条 《受理记录交办单》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 签后,2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交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受理记录交办单》后,10 个工 ―
8 ― 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确认举报案件是否符合有奖举报范围.经 查举报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各种情形之一的,填写《日照 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 2),并于
5 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严格举报办理程序和规定,一般应于 接到《受理记录交办单》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结有奖举报事项.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有奖举报范围的,各承办单位在送达行政 处罚决定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办结单》 (附件 3)、 《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4),经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在《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 批表》审批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写《日照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通知书》 (附件 5),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到承办单位财务机构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 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承办单位财务 机构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 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 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 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规范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及时收 集、整理案件查处材料、举报人相关证明材料等档案资料,建立 有奖举报 一案一档 . ―
9 ― 第十七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 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 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资金,从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资 金中列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 和监督,严格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 领、 截留、 转移和挪用, 一经发现, 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 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