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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年7月1 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骷度嗣裾涸鸨拘姓蚰诘南 工作,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 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及时研究、 协 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丶兑陨先嗣裾Φ卑凑展液褪∪ 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 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丶兑陨先嗣裾不囟员拘姓 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 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亍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 防安全责任制, 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本 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 育、 教学、 培训内容.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 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 电视、 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 公益广告, 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第六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 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 公约,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督促 整改火灾隐患, 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 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睦 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 行捐赠.捐赠款( 物) 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消防公 益活动, 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 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 亲属. 第八条「骷度嗣裾捌溆泄夭棵拧 各单位对 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磕1 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
第二章』鹪衷し 第十条「骷度嗣裾Φ苯岷鲜导, 依法编制 城乡消防规划, 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保证公共消 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丶兑陨先嗣裾Φ痹诔鞘小 县级 人民政 府所在镇、 全国重点镇、 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 、 世界文化遗产地、 县级以上开发区等区域按照国 家标准设立消防站. 第十二条∈姓鹚ǖ慕ㄉ韬臀び沙鞘泄┧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的, 由建设单 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火栓的维护.乡( 镇) 消防水源和 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乡( 镇) 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农村消防水源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 管理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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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护. 城市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和维护由市政工程主管部 门组织实施.乡( 镇) 、 村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和维护由 乡( 镇)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单位投资建设消防车通道 的, 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维护. 消防通信线路由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管理、 维护. 第十三条〗ㄉ琛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依 法对新建、 扩建、 改建( 含室内装修、 用途变更) 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不得违反消防 法律、 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降低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
不得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及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材料. 第十四条∩杓啤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
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 第十五条∠兰际醴窕固峁┙ㄉ韫こ滔 设计审查服务时, 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不得出具 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审批机构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 应当将许可结果抄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并告知被 许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ㄉ韫こ淌┕は殖〉南腊踩ぷ饔 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予以协助.有火灾危险的施 工现场应当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车通道, 配备 必要的灭火器材, 保证用火、 用电和工棚、 宿舍等临时 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亍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和有固定 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 一) 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 规章、 技术规范和标准;
( 二)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 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 三) 发生火灾时, 及时报警, 并组织员工疏散受困 群众, 扑救初起火灾, 保护火灾现场, 协助调查火灾原 因;
( 四)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设施的正 常运行;
( 五)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 应当执行消防控制 室有关管理规定;
( 六)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 应当向当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 七) 消防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唤ㄖ镉卸喔霾ㄈ说, 产权人 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 由全体产权人共同负责.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对共有部分的消 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ㄈ私ㄖ锾峁└耸褂霉芾 的, 应当明确其与使用人之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 设施、 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
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 由产权人负责. 产权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建筑物应当符合相应的 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应当 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镆捣衿笠涤Φ甭男邢铝邢腊踩 职责: ( 一)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 二)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 三) 开展防火检查、 巡查, 消除火灾隐患;
( 四) 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
( 五) 确保消防设施、 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 效;
( 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乖谖奈锉;
さノ坏谋;
し段Ш 建设控制地带内生产、 经营、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 和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内用火;
其他建 筑内确需用火的, 应当有专人看管, 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二条∮糜诼糜谓哟木用褡≌, 应当配 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ㄖ辜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 装 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 的, 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外装修、 装饰, 应当按照消防 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使用不燃、 难燃材料;
建设 单位应当将建筑装修材料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 位进行防火性能检验. 第二十四条〗乖诰哂谢鹪帧 爆炸危险的场所 吸烟、 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 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并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乖诠灿槔殖∷兹家妆 危险品、 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制品.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不得进 行设备检修、 电气焊、 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 工、 维修作业. 第二十六条〗沽鞫佑( 气) 车在危及公共安 全的场所营业.
第三章∠雷橹 第二十七条「骷度嗣裾Φ奔忧肯雷橹 设,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 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培养消防 技术人才,增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 力. 第二十八条≌ㄖ跋蓝印 单位专职消防队 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验收, 并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省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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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十九条≌ㄖ跋蓝拥慕, 人员的征 招、 培训、 管理, 消防装备配置及所需经费等由当地人 民政府负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保障. 第三十条∽ㄖ跋蓝佣釉敝耙凳粲诟呶L厥夤 种,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章∶鸹鹁仍 第三十一条∠丶兑陨先嗣裾Φ备莸钡鼗 灾特点, 制定应急预案, 并依托公安消防队建立综合性 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联动机制,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 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蚕蓝印 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 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 救助遇险人员, 排除险情, 扑 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蚕蓝印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 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 收费 公路、 桥梁等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四条」蚕蓝印 专职消防队在前往执 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 任何车辆、 行人应当 让行.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现场或者影响作业的障 碍物, 可以实施清障、 破损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条」蚕蓝印 专职消防队执行火灾 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 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 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 应急救援, 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 装备等, 由事 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章〖喽郊觳 第三十六条「骷度嗣裾Φ备莸钡叵拦 作实际, 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 与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下 一级人民政府签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 核. 第三十七条」不叵阑褂Φ倍曰亍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进行指导.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 会、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 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 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 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 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不叵阑乖诩喽郊觳橹蟹 现在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品时, 应当告知不得安装;
对已经安装的, 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 法行为人承担.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应当通 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 销售者依 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不叵阑箍梢酝ü实狈 式向社会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
对检查发现的重 大火灾隐患, 应当及时公布, 对公众予以提示. 第四十条」不叵阑辜捌涔ぷ魅嗽甭男 职责, 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控告.收到检 举、 控告的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稍鹑 第四十一条∮邢铝行形坏, 由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并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2 0元处以罚款, 最低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