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12-17 |
87054448 11 (2017) 浙01民终6292号 虞水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杭州卓昂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文科及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 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1 民终
6292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 为送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浙0106民初
11544、
11546、 11548号 郑宗华: 本院受理原告韩德钢诉被告郑宗华民 间借贷纠纷三案, 原告诉请归还本金、 支付利息, 承 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 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廉政监 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 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 理.逾期不答辩、 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 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06民初11550号 郑宗华、 郑凤娟: 本院受理原告韩德钢诉被告郑 宗华、 郑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请归还本 金、 支付利息, 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民 事裁定书、 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 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 第3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上 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 不出庭的相关 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06民初8159号 吴伟献: 本院受理原告朱磊诉被告吴伟献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 (2017) 浙0106 民初
8159 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如下: 吴伟献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磊借款本金130000元、 支付利息
4940 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公告 费)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 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 后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604民初8977号 王国平: 本院受理绍兴市百联环保设备有限公 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 公告送达 (
2017 ) 浙0604民初8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 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3民初467号 徐晓、 徐小荣、 徐斌、 徐宝: 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 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因 你们下落不明,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 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 票、 诉讼须知、 廉政监督卡、 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 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 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
2018 年6月12 日上午 9:
00 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 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032号 蔡爱姑: 本院受理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2017)浙0303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 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676号 谢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学士建材有限公 司与被告谢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 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 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告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 风险 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诚信诉讼告 知书、 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 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5月29 日上 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700号 明祥刚: 本院受理原告白军瓯与被告明祥刚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 书、 举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告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 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 风险提示书、 廉政 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诚信诉讼告知书、 令状 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 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 5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 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702号 王向: 本院受理原告白军瓯、 周天柱与被告王向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 知书、 举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告知书、 开庭传票、 民 事裁定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 风险提示书、 廉 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诚信诉讼告知书、 令 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 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5月25 日上午
10 时00 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772号 沈冰: 本院受理原告陈朝喜与被告沈冰、 黄辉、 李平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 通知书、 庭前调解告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 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 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诚信诉讼告知书、 令状 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 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5月22 日上 午9时00 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881号 金林峰: 本院受理原告吴胜华与被告金林峰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 书、 举证通知书、 庭前调解告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 定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 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 诚信诉讼告知书、 令状式 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 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 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5月23 日上午
9 时00 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 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62号 本院根据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 于2018年2月24日裁定受理瑞安市茂源鞋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茂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2月28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茂源公司管理人. 因茂源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吴益洪下 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 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茂源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未提交的, 茂源公司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茂源公司的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茂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2日前, 向管 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罗阳大道
968 号时代大厦 A;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刘天 祥(13587565620, 0577-65813616) ]申报债权.未在 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 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 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茂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5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 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茂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 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 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5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新金针织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新金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新金公司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遂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的解释》 第513 条的规定, 征得债权人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 将本 案移送破产审查, 并于
2018 年2月2日裁定受理新 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2018年2月24日指定浙 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新金公司管理人.新金公司的 债权人应于
2018 年4月15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信泰 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刘天祥 (13587565620, 0577-65813616)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 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丰腾公司债务人或 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 安市人民法院
1406 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新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