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12-19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

75 周岁(释义见8.1)以下并乘坐合法民航客运班机的乘客可作为被保 险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 ,保险人按 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2.1.1.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 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 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 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 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 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 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保险人根据 《评定标准》 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所载 明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 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 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2.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2- (4) 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 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 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8.4);

(9)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辐射;

(11) 恐怖袭击;

(12)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13)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14)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

(15) 被保险人乘坐的飞机不属于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

(16)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时未持有有效机票;

(17)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候机区遭受意外伤害.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 保险期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离港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 始,至被保险人抵达前述航班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见8.5) ,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 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前述航班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 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4.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 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5.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3-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8.6)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 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 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 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5. 保险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或改乘的等效航班班机起飞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如被保险人搭乘了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或改乘了等效航班 班机,则在其乘坐的航班起飞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如被保险人因故未 搭乘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且未改乘等效航班班机,则在保险单中所载的航班起飞 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4- (5)被保险人未乘坐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且未改乘等效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 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释义见8.7). 6.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6.1.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 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6.2.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7. 合法性保证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 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8. 释义 8.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8.2.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 身体受到的伤害. 8.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中保协发【2013】88 号). 8.4.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 亡. 8.5. 等效航班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 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8.6.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其他自然人;

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8.7. 未满期净保费 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 数)]*7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