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12-18 |
我们对该事项相关材料已进行了审核、讨论. 2.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该事项时,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 决. 独立董事: 宁平尹晓冰 鲍卉芳 汪涛2019 年4月16 日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 年4月17 日(星期三) 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预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股东大会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将 于2019 年5月8日届满,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 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 关联方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 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时关联方股东及授权代表须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 宁平尹晓冰 鲍卉芳 汪涛2019 年4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