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8-02 |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2
(七)申请材料…2
(八)办理时限…3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4
(一)申请…4 1.
提交方式…4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4
(二)受理…5 1.材料补正…5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7
(五)流程图…7
三、救济途径…7
(一)投诉…7 1.投诉事项…8 2.投诉受理…8 3.投诉处理…8 4.投诉渠道…8 5.投诉时限…9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9 1. 行政复议事项…9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9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9
四、表单填写…9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9
(二)受理决定书文本…10
(三)许可决定书文本…10
五、有关说明…10 附件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流程图…11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12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22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3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准予核准决定书…24 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予核准决定书…25
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 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 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编码:
(二)实施机构:东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 申请主体: 在东营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或 个人
(四)受理地点: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6月29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 向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 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73 号,
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49 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 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 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
3、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 年5月29 日山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 年5月29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种设备应当具有使用注册登记文件, 并将登记标志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令第
13 号)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 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到 所在地区的地、 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 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 用.
5、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 [2001]57 号)第十三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 使用单位必须 到所在地区的地、 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6、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TSG G5004-2014)
7、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5002-2013)
8、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
9、 《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10、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 的公告(2014 年第
114 号)
11、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 《特种设备目录》 若干问题的
3 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 号)
12、 《关于委托县区局办理部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和使用登记 工作的通知》 (东质发〔2009〕61 号)
一、委托范围:东营区分局、 东营区局、利津县局、开发区分局自
2009 年7月1日起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除电站锅炉、第三类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大型游乐设施 以外的锅炉、压力容器(第
一、二类) 、电梯、起重机械、场(厂) 内机动车辆的开工告知、注册登记工作.
(六)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1)具有法定资格,且一般应持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
(2)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 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
(3)对制造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已经有资格 的检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其中出厂后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再使 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还需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重新全面检验合 格;
对安装过程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必须经有资格的检 验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4)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附属仪器仪表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的, 已经有资格的单位校 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
1 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
(6)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档案;
(7)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8)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以下简称 预案 ) ;
(9)其他特殊条件: ①锅炉:配备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装置或采用有关水处理方 法,且水质达标、能耗测试合格;
②压力容器: 其中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走行部分已经机动车 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③电梯:有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
④起重机械: 有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其维护保养工作;
属流动 式起重机械的,已经机动车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七)申请材料 1.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 (1)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原件一式二份,盖使用单位公 章) ;
(2)锅炉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 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 退回) ;
(3) 锅炉的安装告知书及安装质量证明书 (或安装监检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
5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复印件一份) ;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内 容要详实,复印件一份,盖使用单位公章) ;
(6)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复印件一份,应在 复审有效期内)及工作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
(7)在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