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12-19
―1―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通科发〔2018〕118 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南通开发区人才科技局、南通高新区科 技局,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 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18 年10 月30 日―2― 附件: 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与南通"3+3+N"产业发展配套的科技公 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并加强动态管理,支撑我 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和服务体系建设,依据市政 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 〔2018〕50 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 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 的科技基础设施.本办法服务平台包括技术转移类、管理咨询 类、知识产权类、检验检测类. 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 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分析检 测、科技文献、科技信息、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技术转移类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内注册的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包括技 术经纪、技术集成与运营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法律、咨询、 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 企业. ―3―

2、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5 人且有一年以上 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有适合本机构发展的商业模式、特 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信用良好.

3、上年度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转移技术

3 项以上(1 个合同 计1项) .

4、上年度实际促成的技术转移交易额

200 万元以上,机构 所获得的技术转移服务收入

20 万元以上.

5、每年为南通企业举办产学研专场对接会不少于

2 场,每 次参加的南通企业不少于

10 家.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 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条 管理咨询类、知识产权类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专业化的独立法人服务性企业,并在申报 当年度可以达到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列统要求(即:年营业收 入1000 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 .

2、服务场所独立集中,场所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有必 要的基础条件设备,建有服务平台网站.

3、拥有较高水平专职服务团队,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 于20 人,且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丰富的 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申报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不少于

30 家.

5、应税服务收入达到

300 万元,年均增长 15%以上. ―4―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 质量保证措施. 第六条 检验检测类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专业化的独立法人服务性企业,并在申报 当年度可以达到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列统要求.

2、具有开展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服务场所面 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检验检测设备原值总额不少于

500 万元 (近3年新增检验检测设备

250 万元以上).

3、拥有不少于

20 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且主要负责人有较 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申报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不少于

30 家,应税服务收入 达到

600 万元,近两年年均增长 15%以上.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 质量保证措施.

6、有国家或省颁发的相关检验检测从业资质认定证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填写 《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表》 连同佐证材料制成申报材料,提交县(市) 、区科技局,经初审 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和现场验 收,择优确定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列入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 设和运行管理序列.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并配套相应的优惠 引导政策. ―5―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绩效评估一次. 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

对评估结果为"优良"的服务平台推荐国家、省认定,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服务 平台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奖励;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服 务平台发布公告予以摘牌,不再列入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 序列.评估结果将记入市科技信用档案. 第十条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 市科技局不定期对服务平台 进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 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名单在南通市科技网等网站上公布, 并适时更新.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 释.原《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通 科条〔2016〕92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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