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8-02 |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 十二五 规划 《纲要》 提出的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 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的任务,以及《 十二 五 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 (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 构建 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 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的要求,国家发展改 革委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4]63 号) ,并组织了对重点行业企 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本次编 制的《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 旨在帮助独立焦化企业准确核算和规范报告温室气体排放 量,科学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及对策,同时也为主管 部门建立并实行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 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 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 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入 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 报告指南(试行) 》 .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 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炼焦行业协会、中国冶金工 业规划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其中正文分七个部分阐述了指南的 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 保证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从 事焦炭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焦化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 核算单位, 核算与报告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主要包括燃料燃 烧二氧化碳(CO2)排放、工业生产过程 CO2 排放、CO2 回收利用 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焦化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 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 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 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如果除焦炭(含半 焦)以及副产的煤焦油、粗(轻)苯、焦炉煤气等焦化产品外还 存在其它产品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 还须参考其生产 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核算和 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企业应为排放量的计算提供相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 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 企业应尽可能实测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排放 因子数据.为方便用户使用,本指南参考《2006 年IPCC 国家 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 不确定性管理》 、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等文献 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相关的参数和排放因子,供 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企业参考使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本指南在 实际使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 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录
一、适用范围
1
二、引用文件
1
三、术语和定义
2
四、核算边界
4
(一)企业边界
4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4
五、核算方法
6
(一)燃料燃烧 CO2 排放.7
(二)工业生产过程 CO2 排放.13
(三)CO2 回收利用量.15
(四)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16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18
七、报告内容
19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19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19
(三)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
20
(四)排放因子数据及其来源
20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
20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21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34 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 报告.在中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从事焦炭生产 的独立焦化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 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独立焦化企业除焦炭 (含半焦)以及副产的煤焦油、粗(轻)苯、焦炉煤气等焦化产 品外还存在其它产品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 还须参考 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核算和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ISO 14064-1 温室气体 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 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2005 年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GB
21342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2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量方法》 《SH/T
0656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元素 分析仪法) 》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 《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 定(气相色谱法) 》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 态成分. 《京都议定书》附件 A 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 氧化碳 (CO2) 、 甲烷 (CH4) 、 氧化亚氮 (N2O) 、 氢氟碳化物 (HFCs) 、 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对焦化企业,如无特别说 明,均只核算 CO2. (2)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 核算单位. (3)独立焦化企业 以生产焦炭(半焦)为主且非附属于钢铁联合企业的焦化企
3 业,属于以煤炭为原料的能源加工转换企业. (4)燃料燃烧排放 指化石燃料出于能源利用目的
1 (5)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的有意氧化过程产生的温室 气体排放. 原材料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除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产 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6) CO2 回收利用 由报告主体产生的、 但又被回收作为生产原料自用或作为产 品外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免于排放到大气中的 CO2. (7)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 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 CO2 排放. (8)活动水平 指报告主体在报告期内导致了某种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 人为活动量,例如每种化石燃料的燃烧量、化石燃料作为原材料 使用的量、购入或外销的电量、购入或外销的蒸汽量等. (9)排放因子 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 排放因 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 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 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或清除率.
1 指燃料燃烧的目的是为了给某流程提供热量或机械功.
4 (10)碳氧化率 燃料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碳的比率, 表征燃料燃烧的充分 性.
四、核算边界
(一)企业边界 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 企业边界, 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 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 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 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厂区 内的动力、供电、供水、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仓库 (原料场) 、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 室等) .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报告主体应核算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 (1)燃料燃烧 CO2 排放 企业边界内各种类型的固定燃烧设备 (如焦炉燃烧室、 锅炉、 窑炉、焚烧炉、加热炉、熔炉、发电内燃机等)以及生产用的移 动燃烧设备(如厂内运输车辆及搬运设备等)燃烧化石燃料产生 的CO2 排放. 燃料品种除了外购的化石燃料外, 还应包括这些燃 烧设备所消耗的企业自产或回收的焦炭、 焦炉煤气、 其它燃气等. (2)工业生产过程 CO2 排放
5 常规机焦炉(半焦炉)在煤干馏过程产生的荒煤气,通过火 炬系统将产生 CO2 排放,小部分还将通过焦炉放散管以 CO
2、 CO、CH4 和其它碳氢化合物的形式排入大气.鉴于通常没有流 量监测,且其中的非 CO2 气体在大气中经历数日至
10 年左右的 时间最终也氧化为 CO2, 因此炼焦过程的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将通 过碳质量平衡法统一核算和报告为 CO2 排放. 此外, 报告主体如 果对焦化产品进行延伸加工,如煤焦油加工、苯加工精制,或利 用焦炉煤气进一步生产甲醇、合成氨、尿素、液化天然气或压缩 天然气(LNG/CNG)等化工产品时,则还需要核算和报告这些 工业生产过程的 CO2 排放. 对热回收焦炉,鉴于煤气在炉内直接燃烧,只有在焦炉事故 状态下才可能产生烟气暂短的外泄排放,由于几率极低,由此产 生的少量排放, 将通过碳质量平衡法一并计算在热回收焦炉内煤 气的燃料燃烧 CO2 排放中, 故不再对炼焦过程计算工业生产过程 排放. (3)CO2 回收利用量 包括企业回收燃料燃烧或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 CO2 作为生 产原料自用的部分,以及作为产品外供给其它单位的部分,CO2 回收利用量可从企业总排放量中予以扣除. (4)净购入电力、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企业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环节产 生的 CO2 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发生在电力、热力生产企业.
6 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边界如图
1 所示. 图1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示意图(以常规机焦炉为例) 注: 图中未展示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其中存在的各类燃烧 设备也应纳入核算边界.
五、核算方法 报告主体进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完整工作流 程基本包括: (1)确定核算边界;
(2)识别并确定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3)明确计算公式;
(4)收集活动水平数据;
(5)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
(6)依据相应的公式分别核算各个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 量;
煤焦油、 粗(轻)苯 精制加工 CO2 焦炉煤气 煤气化工 CO2 外购电力 外购热力 外供电力 外供热力 火炬放散 CO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