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12-20 |
1 - 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府规〔2016〕2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 民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 年12 月1日-2-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居家养 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 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4〕30 号) 、自治区财政 厅等《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桂财社〔2015〕
186 号) 和 《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南府办 〔2015〕
40 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需求,制定如下实施方 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元并举、市场运作 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制度完善、快捷便民、服务良好的养老服 务模式,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 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 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以事定费,坚持公开择优.坚持 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坚持立足需求,稳妥实施.不断提高我市 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 工作,促进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源 配置和供给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提高全市居 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多样化需求,促进我市养 -
3 - 老服务综合改革健康发展.
三、工作职责分工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 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一)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主要任务是搭建为老服务平台,引进有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 作. 1.负责起草、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规章. 2.对各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是对政 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 . 3.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考评,并 对政府采购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数量做出相应调整.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政府购买居家 养老服务工作.主要任务是: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 2.审定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3.审核、拨付本辖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并 于次月
15 日前核拨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4.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5.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区民政部门指导 -
4 - 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 2.指导协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开展工作. 3.对本街道(乡镇)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 汇总、审核,上报城区民政部门. 4.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 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负责具体实施社区 (村) 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工作,主要任务是: 1.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初审. 2.协助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的对接、沟通,以及服 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3.协助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选址等相关工作. 4.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 5.承担政府机关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服务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持有南宁市市区户籍且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的老年人,具体如下: 1.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城市散居、需介护、介助的 三无 老人. 2.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需介助、介护的失独低收入老 人. -
5 - 3.70 周岁以上(含70 周岁)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低 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 的重点优抚对象. 4.80 周岁以上(含80 周岁)需介助、介护且子女不在南宁 市市区工作的独居老人. 5.90 周岁以上(含90 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标准 1. 基本补助. 前四类服务对象, 每人每月可享受
4 小时服务, 按照
25 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
1200 元的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第五类服务对象, 每人每月可享受
2 小时服务, 按照
25 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 每人每年可享受
600 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 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2. 以奖代补. 对参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体, 实行
100 分制考核评估. 服务前四类人群的满意度达到
90 分以上的(含90 分) ,对服 务实体予以
500 元/年・人的奖励,满意度达到
80 分以上的(含80 分) ,对服务实体予以
300 元/年・人的奖励. 服务第五类人群的满意度达到
90 以上的(含90 分) ,对服务 实体予以
300 元/年・人的奖励, 满意度达到
80 分以上的 (含80 分) , 对服务实体予以
200 元/年・人的奖励.满意度在
80 分以下、70 分 以上(含70 分)的,不予以奖励;
满意度低于
70 分的,要求限 -
6 - 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取消资格. (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以上
2 项补助资金,按照《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 意见》规定,市、城区财政按 1:1 比例承担,开发区补助资金由开 发区财政自行承担;
各县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的标准,资金由各 县承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 部门每
2 年核定
1 次并适时进行调整.
五、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方面:助餐、起居、助浴、卫生清理、代办业务 等服务. 2.医疗保健方面:医疗协助、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3.家政方面:安装维修家具家电、清洗、疏通及其他家政类 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 5.精神慰藉方面:精神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 6. 其他方面: 文化体育、 法律咨询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二)基本要求 1.签订协议.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 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制定方案.服务实体要制定详细的老年人服务方案,明确 服务内容. 3.贴心服务.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
7 - 名誉权.
(三)服务实体要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 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 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结构健全,制度完善. 3.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
3 年内, 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8.要建立服务对象的台账.
(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 程度、健康状况证明. 2.遵纪守法,信守职业道德,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 要求,具有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 3.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4.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