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12-21 |
现将有关回应的建议以较详尽的书面补充: 一) 根撇芾硎鸸嫉淖柿舷允,有77%的破产人士其收入是低於一万元,与本 服务的求助人同是低收入及贫穷人士而出现债务问题不谋而合.事实上,在77% 低收入人士中,还有 38.2%的申请人为零收入,而$10,000 或以下的有 39.4%.因此,大部份的破产人士均是资源匮乏的人士,是一t并不属於经济活跃的人士.故此,才需要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协助最弱势的人士,例如考虑本服务所建议的第二方 案的二级收费机制;
来协助包括长者、残疾人士及失业超过三个月的失业人士,让 他们可尽早脱离债务危机. 二) 而第一方案所提出的分期付款是要让申请破产的人士除可选择一次过缴费外;
还可 从消费者角度而提供多一个选择,透过分期付款(申请时先交一半费用,其余则透 过一至两年缴付),而破产署并不须每月追收,只需要在每一年在检视破产人士的 记录时,破产人士才需要将入数票(破产署指定户口)提交给破产署.(若一年即需 缴交其余的半数;
若两年缴费则是每一年缴交 1/4 破产费用,两年总数是破产费其 余的是一半数额.) CB(1)23/13-14(01) 另外,政府可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分期付款的机制.分期付款只是一种服务缴费方 式;
而不是欠债,故此,是无须要其他债权人的同意. 三) 本服务并不赞同再由社署负责审核申请破产人士是否附合减免条件.因申请人早已 并无任何资产或储蓄可供审核,况且再由另一部门负责审核,往往更复杂有关的程 序并拖延了破产的申请.多一天的审核,意味着破产人士会多一天被追数滋扰,也 就多一天的焦虑.而且,在观感上,破产人士除可能被负面标签为滥用破产外;
更 会被标签为滥用福利资源,所以对他们的自尊会造成更大的伤害.所以,该采用本 服务所建议的简单宽减机制,为老弱伤残或是失业人士在申请破产时已可自动减 免.(65 岁可提供身份证作证明,残疾人士可提供医生纸证明,失业人士在申请破 产时申报的入息及存款证明等文件,因而不须再有任何额外审核.) 另一方面,现时社工非常繁忙需处理大量家庭问题,是无法腾空处理关於债项宽减 审核和转介等.况且,处理债务管理并非是家庭服务或是社工的专长(因传统社工 训练并不包括财务及债务管理),所以明爱向晴轩负责债务辅导的社工是因为多年 跟随本服务的夸专业伍(包括律师、会计师及财策师等)学习,并跟金融界在多年 以来建立一定的协作及服务信誉,才可成功提供免费小额债务纾缓及采用不同方法 来处理债务危机.过去十一年一直在专业团支持下,才可令本服务的债务辅导服 务成功,这并非一般家庭服务社工所提供的辅导所能达到.专实上,本服务也接获 不少由其他机构的转介,要求替其案主提供专业债务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