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8-28
10 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 公告热线: 0571-85311011 公告 法院公告2019年5月21日 浙江公告 微信号上线啦! 动动手指自助申请公告发布―― 公告上传、 查询、 自助缴费…… 一次都不用跑 就能搞定 二维码见右边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温州广千实业有限公司与陈钢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温州广千实 业有限公司已将其对表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 给陈钢, 故温州广千实业有限公司与陈钢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 及其他相关各方.

温州广千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 陈钢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 方, 现联合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担保人或其继承人, 自本公告之日起立即向 陈钢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及承担有关的担保责任. 单位: 人民币 元 特此公告! 陈钢 联系

电话:

13819706888 温州广千实业有限公司 陈钢 2019年5月21日序号1借款人 顺吉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截止至2017年5月4日) 本金 34,770,000.00 利息 3,606,648.06 合计 38,376,648.06 担保人

1、 永嘉锦泰建设有限公司

2、 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

3、 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 施顺吉、 虞小莲、 施长峰、 施冬秋、 罗棋 抵押物

1、 东瓯街道堡二村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5050.69平方米)

2、 东瓯街道堡二村土地使用权 (土地面积726.01平方米) 嵊州市国泰商标织造厂: 郑林江与你单位工资、 经济补偿、 二倍工资争议一案, 本委 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 (2019) 140号应诉通知书和 开庭通知书,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 2019年07月23日9: 00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 仲裁庭 (嵊州市剡城路

369 号二楼) 开庭审理此案, 请按时参加 庭审, 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5月21日 仲裁公告 机构代码:

0045103081 西城法罚字[2019]第51019651号 姓名: 陈习龙 (杭州市西湖区五棵菜头餐饮店) ;

性别: 男;

民族: 汉;

联系

电话: 15121194561;

(现)住址: 西湖区丰 潭路350号;

邮编: 310012. 2017年06月14日11时00分, 我局古荡中队队员在接 群众投诉后发现, 位于西湖区丰潭路350号的陈习龙 (杭州 市西湖区五棵菜头餐饮店) 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 放油烟的行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表明执法身份后 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 现场该店营业执照内容为热食类 食品制售, 实际经营内容为炸鸡排等, 现场检查时发现厨 房内一共有1个电油炸炉, 有大桶食用油、 锅具、 鸡腿等原 料和工具, 检查时有员工正在进行油炸鸡排, 在此过程中 产生油烟, 产生的由窗户、 大门直接向外排放.根据杭州 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 《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 , 认定当事人存在不 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执法队员当即开 具 《责令立即 (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西城法 (古) 责 改字[2017]第1238712 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该案事实, 本案于

2017 年06 月19 日经本局 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 陈习龙 (杭州市西湖区五棵菜头餐饮店) 在杭 州市西湖区丰潭路

350 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且于

2017 年06月14日11时00分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 的行为.经查, 现场该店营业执照内容为热食类食品制 售, 实际经营内容为炸鸡排等, 现场检查时发现厨房内一 共有1个电油炸炉, 有大桶食用油、 锅具、 鸡腿等原料和工 具, 检查时有员工正在进行油炸鸡排, 在此过程中产生油 烟, 产生的由窗户、 大门直接向外排放.根据杭州市环保 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 《关于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 , 认定当事人存在不经过专 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现场当事人立即停止了 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7年06月14日本机 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现场笔录》 1份, 证明本案案发地点、 案 发时间、 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以 及现场检查情况.

2、 2017年06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7 张, 证明本案当事人违章行为的案发地点、 时间, 当事人 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以及整改的情况.

3、 2017年06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 的 《调查询问笔录》 1份, 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不经过专 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时间、 地点, 原因等事实.

4、 《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等 情况;

5、 当事人流动人口登记表1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

6、 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明受委 托人身份和受委托事项等.

7、 群众投诉单1份, 证明案件信息来源.

8、 杭州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出具的 《关于西湖区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油烟无组织排放认定的复函》 2份, 说明 当事人属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 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领 导、 法规科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同意根据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

(二) 项及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 八条第

(二) 项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并对当 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

2019 年02 月27 日通过 《浙江法制报》 (2019 年02月27日第10版) 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西城法罚告字[2017]第01965号) .当事人在公告 送达六十日后, 三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申辩, 视为自 动放弃陈述、 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 的行为损害了饮食排污管理, 侵害了杭州市环境保护的法 律制度, 扰乱了环境保护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 了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

(一) 项: 第十三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 烟:

(一)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

的规 定, 属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17年06月14日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 织排放油烟的事实, 根据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

(二) 项: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 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不经过油 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

和 《杭州市城市 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的规定, 经本机关负 责人批准, 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 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西湖区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湖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 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 杨丽 (杭州市西湖区鲁湘面馆) (现)住址: 西湖区翠苑新村四区20幢505室 你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一案, 本机关于二O一 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西城法罚字 【2019】 第1101400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 2018年05月07 日12 时18 分, 当事人杨丽 (杭州市西湖区鲁湘面馆) 在西 湖区华星路145 号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经查, 当 事人在店外公共场地上放有四张折叠桌和一些塑料凳, 供 客人用餐.经测量, 超出门窗外墙占用公共场地的面积为 5.76 平方米 (长1.2 米*宽1.2 米*4 张) .责令整改后, 当事 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 当事人曾于2018年04月27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 属于具有 【一年内再 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的情节, 应当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8 年05 月07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 《现场笔 录》 1份, 证明本案当事人违章行为的案发地点、 案发时间、 当事人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 2018年05月0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2张, 证明当事人违章行为的案发地点、 超出门窗外墙从事 经营活动的事实和整改的情况.

3、 201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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