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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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县(市)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 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 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 的,要对当地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和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房地 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 制度;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 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 标.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 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7〕80 号) 要求,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 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 金购地;
如发现资金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解除成交确 认书,并2年内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招拍挂.严格执行土
3 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 出让价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按时竣工;
对未能按 照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延建另行约定日 期开竣工的,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造成土地 闲置的,出让人应按有关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闲 置土地.对未按约定履行出让合同、欠缴出让金、恶意炒作土地 或囤积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处置,并纳入土地交易市 场诚信黑名单,2 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土地竞买.
四、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将企业资格 、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 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主要采取 限地价、竞配建 限房价、竞地价 限地价、竞自持面积 等 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五、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 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较短的县(市) ,要建立商品住房项目行 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开工、竣工 申报制度,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上市节奏,尽快形成有 效供应.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较长的县(市) ,可在划拨决定书和 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内适当放宽开工时限,放缓供应节奏.
4 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处于合理区间的县(市) ,要认真观察监测、 提前预判趋势、相机施策调控、及时做好 转段 .
六、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确保完成
2017 年度 3.47 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 2018-2020 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 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库存 不足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县(市、区) ,新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暂停货币化安置.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 补贴并举,适度扩大保障范围.
七、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适当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经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 机制决议后实施.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时完善辖区内住房信 贷政策, 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 率水平.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 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 将房屋 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 同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 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觉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房
5 ,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住房 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 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 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
八、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 商品住房去化周期严重偏低、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县(市) ,可依法综合采取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等措施,适时扩大限购 、限贷范围.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在市城区(东昌府区、经开 区、高新区和度假区)范围内实行新购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 和二手住房)限制转让措施,即本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 书满
2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书 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网签合同变更及撤销程序,防范 期房转让偷逃税款行为;
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网 签变更、撤销手续;
因特殊原因确需撤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做好网签合同撤销后的跟踪检查,网签合同撤销后再次销售时 , 房屋交易主管部门要对该房屋销售合同的价格等条款进行严格 把关,属违规撤销网签合同进行期房转让的,不予网签.
九、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全面推进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营造公开、透明的 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一房
6 一价申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并在销售场所实行 一套一标 一房一价 .全面落实预售资 金监管制度,严格贯彻《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文件 精神,加强预售资金监管,防止资金挪用、楼盘烂尾.
十、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 全面落实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实现贷款审核发放 、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 偷逃税款等行为.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保证房屋 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加大工作力度,将二手 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 止二手房市场失控. 十
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警示约谈制度,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 业经营行为,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 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 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 规避限购限贷限制转让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建立健 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利用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 统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企
7 业及其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十
二、强化工作监督指导 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 加强 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工作的业务指导.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担负 起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责任, 强化对房地 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落实上级部 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 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房屋交易部门要按照相 应职责做好相互协调配合工作. 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要加强 对各县(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聊城银 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 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工作, 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的检查和处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工作的监 督指导,密切跟踪市场交易形势,研究完善政策储备,及时出台 相应补充调控措施,确保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 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 市的有关政策,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8成不良社会影响.要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力宣传、正面发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 理性购房. 本意见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 日 .以往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施行期间, 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聊政办发〔2015〕18 号 )同时废止.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0 月31 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