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12-23
国华人寿[2018]疾病保险

07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华华瑞

1 号国民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 .

.... 旨在帮 ... 助您理解条款 ...... , . 对. .国华 .. 华瑞 ..1 . 号国民定期 ..... 重大 .. 疾病 .. 保险 .. 合同 ..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 您有退保的权利…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 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

7、9.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9.6 意外伤害事故 9.7 重大疾病 9.8 轻症疾病 9.9 初次发生 9.10 医院 9.11 专科医生 9.12 酗酒 9.13 毒品 9.14 酒后驾驶 9.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6 无有效行驶证照 9.17 机动车 9.1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9 现金价值 9.20 医疗机构 9.21 现金价值净额 9.22 本条款约定利率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5.3 保单贷款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未还款项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年龄性别错误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职业或工种变更 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保单周年日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周岁 国华华瑞

1 号国民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 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国华华瑞

1 号国民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 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9.1) 、保单年度(见9.2) 、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见9.3)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从您首次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 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 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9.4)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凡年满

18 周岁(见9.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 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3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事故(见9.6)以外的原因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7)或轻症疾病(见9.8)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9.9)并被医院(见9.10)的专科医生(见9.11)确诊患 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同时或之前, 确诊发生了本合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上述 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 付后,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4)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第(1)至第(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重大疾 病 或 轻症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酗酒(见9.12) 、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3) ,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酒后 驾驶(见9.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5)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照(见9.16)的机动车(见9.17)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8)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符合 本合同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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