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8-0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公报2017 年第2期(总第

10 期) 简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报》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 办、 编辑的刊物, 是集中发布东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政策信息的重要载 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刊载内容为:东城区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财政报告及统计公报;

区政府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政策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人事任 免的决定;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可供全区参考的重 要文件;

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刊载的其他文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 年创刊,每季度或半年发布, 必要时不定期发布. 查阅方式:

一、在东城区图书馆、东城区档案馆、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各街 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和社区图书阅览室查阅公报文本.

二、在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集中受理场 所(地址:东城区育群胡同

6 号,咨询

电话:64031118 转7121)查阅公 报文本.

三、登录 数字东城 网站(http://www.bjdch.gov.cn/),在 东 城区政府公报 栏目查阅下载电子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部门:东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地址:东城区育群胡同

6 号邮编:100010 编辑

电话:64031118 转7121 传真

电话:64077571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 年2月14 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目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67 号)2)

二、人事任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高伟等十二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东政发〔2016〕62 号)8)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李连喜等四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东政发〔2016〕63 号…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肖燕等七名同志任职的通知(东政发〔2016〕68 号)1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王玺东等十五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东政发〔2016〕69 号)11)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田正英等六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东政发〔2016〕70 号)13)

三、其他文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 发〔2016〕

49 号) (1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6〕50 号) (2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便民事项网格化办理规定的通知(东政发 〔2016〕51 号)3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和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东政发〔2016〕54 号)3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57 号)3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东政发 〔2016〕59 号)3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 (2015-2020 年) 的通知 (东政发 〔2016〕

60 号) 4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6 年修订) 的通知 (东 政发 〔2016〕

64 号) 5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东 政发 〔2016〕

65 号) 66)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 十三五 时期中关村东城园建设发展规划的 通知(东政发〔2016〕66 号)68)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 〔2016〕

67 号) (8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折子工程的通知(东政发〔2016〕71 号)8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 十三五 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东 政发 〔2016〕

72 号) 10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城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东政办发 〔2016〕

21 号) 11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

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东 政办发 〔2016〕

22 号) 11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 意见》 的通知 (东政办发 〔2016〕

23 号) (123)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及区领导班子互为 AB 角 工作制度的通知 (东政办发 〔2016〕

24 号) (126)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社区协商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 〔2016〕

26 号) 129)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及区领导班子互为 AB 角 工作制度的通知 (东政办发 〔2016〕

28 号) 134) -

1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

2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6〕67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11 月28 日东城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6 年12 月17 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东城园 (以下简称东城园) 创新发展, 打造创新孵化示范品牌,不断提高创新孵化集聚区对东城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依据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增加贡献的原则设立 和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孵化集聚区是指在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范围内,由独 立机构运营,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成长性创新企业出租,自行或通 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办公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是东城园改善创新环境、支持成长性创新企业发展的重 要载体.创新孵化集聚区以服务为宗旨,为成长性创新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 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新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第五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园管委会)牵头成立,东城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 -

3 - 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办公室设在东城园管委会. 第六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的认定:

(一)下列单位的特定区域,由管理服务机构向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办公室申 请,可成为 A 类创新孵化集聚区: 1.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大学科技园;

2.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中关村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

4.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

(二)下列区域,由管理服务机构向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办公室申请,可成为 B 类创新孵化集聚区: 由行业领军企业、创新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创新 孵化区域. 第七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孵化集聚区建筑面积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500 平方米) ;

(二) 创新孵化集聚区应当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 从事出租并提供相应服务. 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的,其经营范围应包括 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商务服务及 其他配套服务 ,其注册地应当在自有创新孵化集聚区内,同时开办多个创新孵化集 聚区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创新孵化集聚区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

5 年以上,应为 入驻企业提供通讯、宽带等必需的办公条件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公共 办公场地面积不得低于集聚区面积的 20%.

(四)创新孵化集聚区应具备完善的服务创新能力,向入驻成长性创新企业提供 法律咨询、创新创业培训、创新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金融服务、 工商税务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与不低于

10 家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合 作关系.

(五)创新孵化集聚区管理服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本科学历以上人 员不低于 50%.

(六)创新孵化集聚区入驻企业数量不低于

20 家,其中新入驻成长性创新企业 国税、地税、工商、统计四项关系均在东城区的企业数量占比应达到 100%.对于已 入驻成长性创新企业国税、地税、工商、统计四项关系未在东城区注册的,限期整改. 第八条 设立创新孵化集聚区,由管理服务机构向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办公室 提出申请,由东城园管委会审核,通过联席会研究认定,提请区政府会同中关村管委 会批准.创新集聚区的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 一)申请认定单位可在全年任意时间通过东城园管委会官网(www.zgc-yhy.gov.cn)提交认定申请,经东城园管委会初审通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 提交申请认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东城园管委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设立条件 的, 由东城园管委会组织联席会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

4 -

(三)创新孵化集聚区联席会确定认定名单,东城园管委会负责报请区政府,会 同中关村管委会认定;

(四)东城园管委会向通过认定的创新孵化集聚区颁发标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 布. 第九条 创新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严格企业入驻条件.入驻东城园创新孵化集聚区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2.承诺能够在东城区经营的业务留驻东城长期发展;

3.未来具有良好的预期效益,通过第三方评估;

4.企业及所开展业务社会风险可控.

(二)制定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根据创新孵化集聚区的场地面积、能够提供 公共服务的能力等情况,对入驻企业总量和引进计划进行合理安排(创新孵化集聚区 根据可提供办公面积,以每个工位不少于

4 平方米来核定入驻企业数量) .应为每个 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固定办公场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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