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12-24 |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澳、 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 外事故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的;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拒捕、受管制药 物影响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各种车船,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船型不相符合的车船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八)被保险人雇员患疾病(不含保险责任第三条
(四) 、
(七)所列情形)、传染病、 分娩、堕胎、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人身伤害(因遭受保险 事故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
(九)被保险人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 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雇员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赔偿责任;
(八)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被 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九)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雇员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 用;
(十一)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二)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人伤亡赔偿限额、 每人误工费用赔偿限额、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每人伤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 额、免赔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 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 投保人 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 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 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 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将每一雇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 津贴情况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必要时查阅.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 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 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 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 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 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复印件;
(二)索赔申请书;
(三)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
(五)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雇员的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