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12-22 |
2013 年10 月22 日,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签订了 《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BOT 项目特许经 营协议》 .现将本协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项目为 BOT 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在 建设、运营、移交等一系列过程中,因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 化、 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等因素, 尚存在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本协议签订后,由于项目实施将存在一段时间的建设期,预 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收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甲方: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衡阳城管执法局"或 甲方) .衡阳城管执法局为衡阳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 的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衡阳城管执法局作为政 府部门单位,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乙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乙方) .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协助乙方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 并提供给乙方项目使用. 甲方应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 用土地.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或提前终止的条件下,项目建设用地的土 地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 (2) 本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
1000 吨生活垃圾焚烧发 电厂,设两条焚烧线,采用炉排炉工艺,两台余热锅炉配套一台汽轮 机,汽轮机额定负荷为不小于
15 兆瓦.一期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垃圾 焚烧发电厂的主体工程与设备、 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 等. (3)若当垃圾供应超出本项目的一期处理能力 30%以上时甲方 可以启动后续工程(二期工程)的建设,二期工程建设规模为
500 吨/ 日.乙方有取得二期工程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权.
2、项目公司及投资概算情况 (1)乙方作为通过招标确定的本项目的投资单位,将在本协议 书签署后在衡阳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 衡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1.2 亿人民币. 项目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负责做好本项目的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环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等,并在特许经 营期内拥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及收益权. (2)衡阳项目总投资额概算为
4 亿元人民币,待项目建设完工 后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核定项 目实际投资额.
3、特许经营期限及公司权益 (1)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不含建设期) ,从 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2)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
10 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合同签 订后
28 个月内垃圾发电厂试运行,因项目核准推迟或甲方原因导致 的开工和投产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建设期相应顺延. (3)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拥有本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并通过发 电上网获取售电收入;
向甲方申请调整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
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履约担保 在本协议签订后
15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以保证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本项目投资、建设的义务.该履约保函 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 .
5、垃圾处理服务费及上网电价 (1)甲方负责将衡阳市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至乙方垃圾焚烧电厂 垃圾坑,甲乙双方签署《垃圾供应协议》 .项目运行前三年垃圾处理 服务费单价采取费用包干方式,单价为
50 元每吨,按实际处理量结 算.三年后,由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投资成本、运 行成本和电价收益等要素综合测算确定垃圾处理服务单价. (2)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利用垃圾处理余热发电所产生的电量 可按相关程序并入电网. 电力上网的具体事宜由乙方与湖南省电力公 司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当前湖南省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 价为 0.65 元/度,本项目最终上网电价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并执行.
6、协议的生效和项目移交 (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即生效,并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 (30)日内报衡阳市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乙方应于特许经营期满之 日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并保证项目设施移 交之时能够正常运行,且不得涉及任何抵押或担保.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签订执行后,公司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板块取得新的拓 展,将增强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技术及品牌的推广.
2、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预计将为公司提供较为稳定的收益来源.
3、本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 履行本协议而对交易方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的 《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 焚烧发电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10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