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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20 期(总第112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2016 年7 月11 日出版 目录【省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6 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 浙政发〔 2016〕
20 号) ( 3)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 年度开发区工作考核优秀单位的通报 ( 浙政办发〔 2016〕
53 号) ( 8)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 2016〕
58 号) ( 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6〕
59 号) ( 1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淤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 通知( 浙政办发〔 2016〕
60 号) ( 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 年浙江省深化 四张清单一张网 改革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 浙政办发〔 2016〕
61 号) ( 2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6 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浙政发〔 2016〕20 号 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2016 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 年6 月7 日 浙江省2016 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实现我省2016 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要求, 制定本计划.
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 坚定不移走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之路, 深入实施 五水共治 和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 强化减排刚性约束, 落实减排主体责任, 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确保完成年度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 建设美丽浙江.
(二)减排目标.2016 年全省化学需氧量( COD) 、 氨氮( NH3 - N) 、 二氧化硫(SO2 ) 和氮氧化物( NOX) 排放量比2015 年分别下降2 5% 、
2 5% 、 4% 和4% .
二、 主要任务
(一)推进减排工程建设.
1 提升城镇治污设施水平.继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力度, 建成污水管网
2000 公里以上, 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 万吨/ 日;
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7 个, 钱塘江 和太湖全流域以及全省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 标准;
加快推进老城区、 老旧 ―
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20 期 小区、 背街小巷及城中村污水管网改造, 逐步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
因地制宜对 进水浓度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改造.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 理率比2015 年提高3 个百分点, 运行负荷率和达标排放率继续稳步提高.加快城镇污 水处理厂配套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新增污泥处置能力150 吨/ 日.(责任单位: 省建设 厅牵头, 省环保厅等参与)
2 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继续推进清洁排放改造, 完成大型煤电机组 超低排放改造18 台共1053 万千瓦, 清洁机组比率达到80% 以上;
50% 以上的燃煤热电 机组启动超低排放改造, 年底前完成60 台以上;
在钢铁、 水泥、 玻璃、 工业锅(窑)炉等 行业和领域开展清洁排放改造, 废气排放达到或优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在石化, 再生铜、 铝、 铅、 锌和无机化学等行业全面实施废气排放提标改造.开展脱硫设施旁路 取消和改造工作, 在钢铁生产企业全面启动, 燃煤热电机组脱硫设施一炉一塔布置的基 本取消旁路、 其他形式布置的基本完成旁路改造.(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 局)、 省经信委、 省环保厅牵头,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集团、 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3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整治.继续实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度, 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全面完成年存栏生猪50 头以上养殖场治理工作, 完成166 家 规模化养殖场( 小区) 减排工程建设.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完善的 粪污贮存设施, 鼓励养殖专业户开展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 理设施建设, 新增生活污水治理村4000 个、 提标改造村500 个.(责任单位: 省农业厅、 省农办牵头, 省环保厅等参与)
4 完善机动车船减排设施建设.完成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推进实施全省天然 气加气站建设规划, 加快充(换)电、 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充换电站100 座、 充电桩10000 个;
推进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电 动汽车快充站建设.加快绿色港口建设, 推进宁波、 舟山、 嘉兴等港口和内河码头岸电 工程建设, 鼓励对船舶进行岸电系统接口改造, 鼓励开展港口机械电动化、 气动化改造 试点.(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省经信委牵头, 省公安 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集团、 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二)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1 深化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集聚一批小散企业、 消减 一批危重企业的思路, 继续巩固提升铅酸蓄电池、 电镀、 制革、 印染、 造纸、 化工六大行业整 治,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 印染、 染―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 年第20 期料、 炼焦、 炼硫等生产项目.全面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 加工点、 作坊, 以及金属表面处理( 电镀除外) 、 砂洗、 氮肥、 有色金属、 废塑料、 农副食品加工等涉水 行业的专项整治.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钢铁、 有色金属、 造纸、 纺织印 染、 原料药制造、 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 责任单位: 省环保厅、 省经信委牵头)
2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深入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加快推进天然气管 道县县通工程, 扶持天然气 冷、 热、 电 三联供项目发展, 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90 亿立 方米.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 继续提高外来电比例, 同时压缩外来非清洁能源电 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 煤炭消费(含外来火电)占能源 消费比重下降到57% 以下, 电煤消费占煤炭比重达到75% , 非化石能源消费( 含外来水 电) 比重提高到15 5% .强化煤炭质量控制, 实施低硫、 低灰分配煤工程, 禁止使用硫 分大于1% 的煤炭, 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 以上.(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 能源局)、 省经信委牵头, 省环保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质监局、 省物价局、 浙 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集团、 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3 加快淘汰燃煤锅( 窑) 炉.深化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加快 热网工程建设, 年底前热负荷在100 蒸吨/ 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0% 以上实现集中供 热.杭州、 宁波、 湖州、 嘉兴、 绍兴市城市建成区和2013 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县级城 市建成区, 除集中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