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8-02
A46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信息披露 isclosure D ②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 股票的具体计划(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 以书面方式通知 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③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独立 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 税前,下同) 的20%;

B、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C、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 ④若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 1)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 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 如有) ,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3)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 四) 关于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分别就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作出了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 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 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 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 者依法进行赔偿.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北电投资承诺如下: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 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 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 依法进行赔偿.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 法进行赔偿.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 五)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 公司法》 《 证券 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 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 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如国信证券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如因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金杜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 证券 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法释[ 2003] 2号) 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金杜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护.

3、会计师 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职国际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六)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公司的合理估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存在较上一年下降的趋势. 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经营风险和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公司将采 取以下具体措施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维护和增加对 股东的回报: ( 1) 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 现预期效益. 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优化、扩充产能,丰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 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在印制电路板行业的市场地位,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 力,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 2)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 监事 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 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 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 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 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 3) 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快速拓展市场 本次发行上市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资金实力的提升.公司将把握这一机遇,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 并购,重点对具有产业互补特征的公司或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实施并购,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 4)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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