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12-26 |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签订的基 本情况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向
2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
2016 年4月8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港燃气" ) 、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能集团" )等2名特定发行 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 ) .2016 年4月25 日,公司分别与控股股东长港燃气、吉能集团等
2 名特定发行对象签 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 .2016 年7月27 日,公司分别与长港燃气和吉能集团签订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 》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 " ) , 并经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8月23 日, 公司与长港燃气 《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协议
(三) 》 . 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过审慎考虑和研究,公司拟再次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16 年9月7日公司与长港燃气签订了《关于长春 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四) 》 (以下简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补充协议
(四) " ) ,与吉能集团签订了《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三) 》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三) " ) ,并经 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与长港燃气签署的补充协议
(四)主要内容 根据长港燃气(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
(四)》,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9月7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甲方认购款总金额为 525,700,000 元,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款总 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甲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 纳入乙方的资本公积金.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
(四)》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2)本《补充协议
(四)》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
(四)》是《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和《补充 协议
(二)》、《补充协议
(三)》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合同》、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
(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
(四)》与《股份认购合同》、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二)》、 《补充协议
(三)》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
(四)》;
本《补充协议
(四) 》 未作约定的, 适用 《股份认购合同》 、 《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
(二) 》 、 《补充协议
(三)》. (2)本《补充协议
(四)》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 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与吉能集团签署的补充协议
(三)主要内容 根据吉能集团(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1、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16 年9月7日
2、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数量 (1)甲方认购款总金额为 474,300,000 元,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为:认购款总 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甲方认购股票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 纳入乙方的资本公积金.
3、生效、终止条件 (1)本《补充协议
(三)》的生效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2)本《补充协议
(三)》的终止条件与《股份认购合同》相同.
4、其他 (1)本《补充协议
(三)》是《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和《补充 协议
(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与《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和《补充 协议
(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
(三)》与《股份认购合同》、 《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
(二)》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
(三)》;
本《补充协议
(三)》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合同》、 《补充协议》和《补 充协议
(二)》. (2)本《补充协议
(三)》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 于办理有关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与长港燃气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四)》.
3、与吉能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三)》.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