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12-23
兴安盟科右前旗高新区大数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文本 兴安盟科右前旗 高新区大数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文本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7 年9月兴安盟科右前旗高新区大数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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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功能定位和土地使用控制.2

第三章 道路与交通设施控制.6

第四章 绿地控制.7

第五章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控制.7

第六章 住宅开发控制.8

第七章 工业开发控制.8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9

第九章 生态与环境保护规划.11

第十章 公共安全设施控制.11 第十一章 城市设计控制引导.13 第十二章 附则.14 附表一:规划用地汇总表.14 附表二:公共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15 附表三:道路规划一览表.16 附表四:停车配置标准表.16 附表五: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7 附表六:地块控制一览表.18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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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落实《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总体规划(2014-2030) 》和《科右前旗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 》对高新区大数据园区的规划用地安排,合理 配置空间资源,推进高新区大数据园区的开发建设,特编制《高新区大数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大数据园区规划范围西至环城西路,东至察尔森路,南至大石寨街,北至罕山街,规划面积 662.2 公顷.其中建设用地 655.3 公顷,水域约为 6.8 公顷. 第三条 法律效力与规范、技术标准 文本与控规图则的法律效力,与其它有关的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关系:

1、文本与图则配套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文本涉及的指标是结合科右前旗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所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3、文本中下划线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4、如有重大调整,修订本规划,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2006]第146 号)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 ;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规[2002]218 号) ;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2-2008) ;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1995)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2013 年)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 年) 》 ;

《兴安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科尔沁右翼前旗旗域村镇体系规划(2011-2030 年) 》 ;

《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总体规划(2014-2030) 》 ;

《科右前旗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 》 ;

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乌兰浩特、科右前旗现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技术规定. 第五条 规划成果的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为文本、 图则、 附件三部分. 其中文本和图则属于法定规划成果. 附件属于规划管理的参考性文件, 不属于法定规划的范畴.

1、 图则部分包括规划图则、 四线 图则和重点风貌区的城市设计导则.

2、 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基础资料汇编等.

3、 本规划经批准后应作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指导编制下一级规划的依据. 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 均应符合文字与图纸的要求.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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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功能定位和土地使用控制 第六条 园区定位 以 生态绿色、数据聚焦、科技服务、和谐创新的园林式大数据园区 为定位,以信息服务和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以大数据的存储、分析、应用 为突破口,将园区建设成为中国北方地区重要的数据信息服务产业聚集区. 第七条 主导功能 以 科技研发、清洁能源、农畜产品加工 为核心功能. 第八条 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 一轴一带三廊道、一核三心多节点 的总体空间结构. 一轴是指沿乌兰毛都路的城市发展轴. 一带是指以柳川河及其两岸滨水绿地形成的生态景观带. 三廊道是指归化路北侧的产业生态廊道横向贯穿科技研发片区;

新纬四街北侧的居住生态景观廊道隔离生活区与工业区;

斜穿工业区的工业生态 景观廊道保证规划区内自然地形不受破坏. 一核是指位于园区入口处南侧的综合服务核心点,集商业、行政、公共服务、休闲等功能于一体. 三心是指以园区公园为基础,周围形成空间景观核心,分别为研发片区中心、居住片区中心、工业片区中心. 第九条 控制单元划分 为保证未来新区控规全覆盖后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本次规划依据行政区划、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自然边界和人工界限,对全部新区用地进行了 控制单元划分,每个控制单元的用地规模在 1.5-2 平方公里之间.以大写英文字母 G 表示.规划对整个新区的

4 个控制单元根据从上到下、从左 到右的原则,进行了编号,以大写英文字母 A、B、C、D 表示,并在前面增加片区代表的大写英文字母作为前缀,包括 G-A、G-B、G-C、G-D

4 个控制单元. 第十条 控制单元主导功能 规划区的

4 个控制单元应分别实现以下主导功能:

1、G-A 控制单元 面积:184.03 公顷.主导功能:科技研发.

2、G-B 控制单元 面积:193.82 公顷.主导功能:科技研发、配套居住.

3、G-C 控制单元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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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面积:123.56 公顷.主导功能:农畜产品加工生产.

4、G-D 控制单元 面积:160.76 公顷.主导功能:清洁能源生产. 第十一条 人口容量控制 规划区规划产业人口容纳量约为 3.9 万人;

居住人口约为 1.1 万人(含保留红旗村

2000 人、数据园区人才公寓居住人口

9000 人)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控制 规划区控规编制,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土地利用,最终形成规划区规划用地平衡表,具体内容见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根据控制单元的不同区位和功能,确定不同用地的兼容性,具体内容见附表五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 第十三条 规划实施通则

1、 本规划文本适用于规划区中各地块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和城市道路设施的新建及改造等城市建设工作,并为工程设 计的依据.

2、 本文本与 规划图则 、 四线图则 同时使用.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文本和 规划图则 、 四线图则 的要求.

3、 本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科右前旗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 家、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1、 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除混合用地外均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 C 2011) .

2、 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如需作变更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3、 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 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第十五条 控制单元建设容量控制

1、 各控制单元内的居住用地开发建设总量(含混合用地)应与单元内的可容纳人口规模相适应.

2、 各控制单元内的总建设量应与可容纳人口规模、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相适应. 第十六条 绿化控制

1、 公共绿地指公园绿地、街头绿地及宽度不小于

8 米的带状绿地,其位置和面积详见规划图则和 四线 图则,不得变更.

2、 公园为城市绿化开敞空间,公园内非绿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 20%.

3、 公共绿地内只允许建设小型低层园林式建筑,功能以景观需要和公共服务为目的.

4、 图则所示的城市公共绿地在地块改建时不得侵占.

5、 各地块在满足图则所规定的绿地指标的同时,还应提高绿化覆盖率,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和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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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庭院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6、 各控制单元内的绿地指标必须达到图则规定的要求.

7、 所有道路都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并尽量使不同道路的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各具特色. 第十七条 开发强度控制策略

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 以人为本,通过建设强度、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的合理调节,保障新区居住品质.

3、 设计结合自然,注重公共开放空间系统、绿地系统的营造,构建与湿地和水体相融共生的城市空间,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

4、 高低搭配、疏密结合,在丰富城市整体意象的同时,尽量减少大片或集中区域的高强度开发对城市交通、市政设施等所带来的压力. 第十八条 开发强度控制分区 根据各个地块的使用性质、 功能、 所在区位、 同周边生态环境的关系和总体城市空间布局等因素, 控制开发强度. 将规划区分为高强度开发控制区、 中等强度开发控制区和一般强度开发控制区三个等级.

1、 绿地、开放空间严格控制区:主要是指公园、绿带,开发强度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 》执行.

2、 低强度开发区:主要是指保留红旗村农村社区,其容积率控制在 1.0 以内.

3、 中强度发展区:主要是一般的科技研发、商业、居住等功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 1.0-2.5 之间;

工业片区容积率不小于 1.0. 第十九条 容积率控制

1、 容积率控制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开发强度控制分区确定.特殊情况下容积率如需突破应做专门论证,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建筑容积率分为 V≤1.

0、1.0V≤1.

5、1.5V≤2.

0、2.0V≤2.5 共四个等级加以控制. 第二十条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规划区内建筑高度都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

1、 建筑高度控制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开发强度控制分区确定,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通风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2、 建筑高度分为 H≤9 米、9 米H≤18 米、18 米H≤36 米、36 米H≤45 米共

4 个等级加以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筑密度 科技研发用地不大于 35%,行政办公用地不大于 35% ,商业设施用地不大于 40%,居住用地控制在 30%以内,工业用地控制在 40%以内.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线控制

1、 建筑退道路红线 居住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下表: 建筑高度(米) 后退距离(米) H≥24

6 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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