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12-24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现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原13 条为: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动机、屏蔽电泵、局部扇风机制造 与维修;

电动机、 防爆电器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

股权投资.自营进出口业务 (按 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经营) .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额定出 口压力≤1.6MPa 的整(组)装锅炉;

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最终以工商行 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司经营范围为准). 拟修改为: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机、屏蔽电泵、局部扇风机制造与 维修;

电机、防爆电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股权投资.自营进出口业务(按外 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商品目录经营). 原205 条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改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当年发生重大投资计划,重大投资 计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战略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半年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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