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12-27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6

6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10

7 噪声源强核算.15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16

9 其他.17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印染行业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18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印染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染行业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 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大连 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印染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染行业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 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印染行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 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印染企业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 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算;

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201)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8936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7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8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SO

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20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染 printing and dyeing 本标准指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及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包括前 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包括一般整理与功能整理)等工序. 3.2 印染工业废水量 printing and dyeing industry wastewater 指印染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 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3.3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 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3 4.2 污染源识别 印染建设项目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 所、设备或装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T 2.

3、HJ 2.4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印染建设项目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根据 GB

4287、GB

28936、GB

28937、GB

28938、GB

16297、GB

14554 等国家排放标准及地方排放标准中包括的污染物,见表 1.若 排放标准中没有包括污染源产生或排放的污染物,建设项目应根据原料、辅助原料及燃料, 使用和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要求 印染建设项目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和产污系数法等, 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各核算方法见第

5、

6、

7、

8、9 章.

4 表1源强核算方法选取一览表 环境要素 污染源 污染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污染源 现有污染源 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六价铬(纺织染整 a )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b 废水总排放口 废水量、锑(纺织染整 c )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废水量、COD、BOD

5、SS、氨氮、 总氮、 总磷、 二氧化氯 (纺织染整 d ) 、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纺织染整 d 、麻纺) 、硫化物(纺织染整) 、苯 胺类 (纺织染整) 、 动植物油 (毛纺、 缫丝)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废气 各废气排放源 甲苯、二甲苯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b 颗粒物、油烟等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b 噪声 生产车间、蒸汽 放空等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b 工业固 体废物 生产车间、污水 处理工段 定型废油、废次布料、染料包装袋、 污泥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a 使用含铬染料及其助剂、有感光制网工艺进行染色印花的印染车间废水应核算六价铬;

b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 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c 以涤纶为原料的印染建设项目废水应核算锑;

d 含氯漂工艺的印染建设项目废水应核算二氧化氯和 AOX.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使用含铬染料及其助剂、 有感光制网工艺进行染色印花的车间, 车间排放口的六价铬源 强采用类比法. 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其次可采用类比法、产污 系数法;

加工原料含涤纶的印染建设项目,废水总排放口的总锑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 在锑含量数据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法;

其他污染物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可采用产污 系数法.

5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使用含铬染料及其助剂、 有感光制网工艺进行染色印花的车间, 车间排放口的六价铬源 强采用实测法. 废水总排放口的废水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其次可采用实测法、产污 系数法;

加工原料含涤纶的印染建设项目,废水总排放口的总锑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 在有锑含量数据的情况下,可采用实测法;

其他污染物源强应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 源强时,对于 HJ

879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 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对于 HJ

879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 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4.4.3 废气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废气污染物中的甲苯、 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 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 其次采用类比法、 产污系数法;

颗粒物和油烟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废气污染物中的甲苯、 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 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 其次采用实测法;

颗粒物和油烟采用实测法. 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源 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类比法.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优先采用类比法,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6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应采用实测法. 4.5 源强核算 废气、 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 量,且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1) 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Di '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情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n―污染源个数,量纲一. 4.6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

5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印染废水产生量、涤纶印染过程中重金属锑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5.1.2 核算时段废水产生量 印染废水产生量采用式(2)计算. (2) 式中: ―核算时段内废水产生量,m3 ;

―核算时段原辅材料带入的水量,m3 ;

―核算时段补充的新鲜水量,m3 ;

―核算时段产品带出的水量,m3 ;

―核算时段烘干过程损失的水量,m3 ;

―核算时段固体废物带出的水量,m3 . 5.1.3 核算时段锑产生量

7 涤纶印染过程中,原料中部分锑进入废水.污染物锑的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 (3) 式中: ―核算时段内废水中锑产生量,t;

―核算时段内使用的涤纶原料种类,量纲一;

―核算时段内第 种涤纶原料加工量,t;

―核算时段内第 种涤纶原料中锑含量,%,通过实验测得;

―核算时段内第 种涤纶产品中锑含量,%,通过实验测得. 5.1.4 核算时段锑排放量 废水中污染物锑的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4) 式中: ―核算时段内废水中锑排放量,t;

―核算时段内废水中锑产生量,t;

―核算时段内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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