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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29 发布 2017-09-29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及许可排放限值.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7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0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2 10. 合规判定方法.2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2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40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 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 石油大学(华东)、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9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9 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 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附件 1);
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 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 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2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3 年第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s 指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 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 体〔2016〕186 号中附件 2)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 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4.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氮肥行业)、生产经营场所经纬 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认定或备案 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 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要求 在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 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氮肥行业;
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 主要产品及产能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 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和其他. 4.3.2 主要生产单元 包括备煤(以煤为原料的排污单位填写)、原料气制备、原料气净化、氨合成、尿素和硝酸铵等工艺 单元以及公用工程单元. 4.3.3 主要工序及工艺 主要工序和主要工艺见附录 A 中表 A.1~A.3. 4.3.4 生产设施 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包括: 1)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的气化炉;
原料气净化单元的碳化塔;
氨合成单 元的氨合成塔;
尿素单元的尿素合成塔;
硝酸铵单元的中和反应器等;
2)排放工艺废水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洗气塔、造气废 水沉淀池、造气循环水冷却塔,水煤浆或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黑(灰)水处理系统,碎煤固定床加压 气化工艺的煤气水分离系统、酚氨回收系统,天然气或重油部分氧化工艺的黑水处理系统,尿素单元的工 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硝酸铵单元的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等;
3)排放工艺废气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备煤单元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机、转运站等;
原料气制 备单元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放空管、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 磨煤干燥热风炉、煤粉过滤器、粉煤仓,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天然气或焦炉气转化工艺的一段 转化炉;
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碳气提塔、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
尿素单元的放空 气洗涤塔、造粒塔(机);
硝酸铵单元的造粒塔;
固体产品(尿素、硝酸铵)包装机;
生产单元开工加热 炉等;
4 4)储罐,如液氨罐、甲醇罐、甲醛罐、原料油罐等;
5)给排水系统的净水场、除盐水站、循环冷却水场、污水处理厂,动力系统的动力锅炉及全厂开工锅 炉,火炬系统的火炬等. b)选填内容包括: 除a)外,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 4.3.5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