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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5 ―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2010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62 北京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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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1 月第
1 版 开本 880*1230 1/16
2010 年11 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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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千字 统一书号:135111・101 定价:15.00 元GB 2546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2010 年第71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 ,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等8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二、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三、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四、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五、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六、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七、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八、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10 年10 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2010 年9月27 日iGB 25465―2010 目次前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7
6 实施与监督.8 iii GB 25465―2010 iv 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铝工业生 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适用于铝 工业企业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 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铝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铝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 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铝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 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9月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 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 ;
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 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1995 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1997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HJ/T 45―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1 GB 25465―2010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0―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02―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2009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铝工业企业 aluminum industry 指铝土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铝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铝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 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 K、 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2 GB 25465―2010 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铝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9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 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区域 (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1 年1月1日起至
2011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7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4 氟化物(以F计)
8 8
5 氨氮
15 25
6 总氮
20 30
7 总磷 1.5 2.0
8 石油类
8 8
9 总氰化物 1) 0.5 0.5
10 硫化物 1) 1.0 1.0
11 挥发酚 1) 0.5 0.5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选(洗)矿(合格矿)/(m3 /t) 0.2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氧化铝厂/(m3 /t) 1.0 电解铝厂/(m3 /t) 2.5 铝用炭素厂(炭块)/(m3 /t) 3.0 注:1)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4.1.2 自2012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0 年10 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 GB 25465―2010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3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200
4 氟化物(以F计) 5.0 5.0
5 氨氮 8.0
25 6 总氮
15 30
7 总磷 1.0 2.0
8 石油类 3.0 3.0
9 总氰化物 1) 0.5 0.5
10 硫化物 1) 1.0 1.0
11 挥发酚 1) 0.5 0.5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选(洗)矿(合格矿)/(m3 /t) 0.2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一致 氧化铝厂/(m3 /t) 0.5 电解铝厂/(m3 /t) 1.5 铝用炭素厂(炭块)/(m3 /t) 2.0 注:1)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6.5~8.5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10 3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0
4 氟化物(以F计) 2.0 2.0
5 氨氮 5.0 8.0
6 总氮
10 15
7 总磷 0.5 1.0
8 石油类 1.0 1.0
9 总氰化物 1) 0.2 0.2
10 硫化物 1) 0.5 0.5
11 挥发酚 1) 0.3 0.3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选(洗)矿(合格矿)/(m3 /t) 0.1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氧化铝厂/(m3 /t) 0.2 电解铝厂/(m3 /t) 1.0 铝用炭素厂(炭块)/(m3 /t) 1.2 注:1)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
4 GB 25465―2010 定.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 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 量排放浓度, 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 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 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 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i i Q Y Q ρ ρ ? ? ∑ 总基实基=(1) 式中: ρ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