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29 |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
6 实施与监督.5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产品加工工业 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 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 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水产品加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产品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与水产品加工工业相关的排放限值.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理工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水产品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产品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水产品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 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3.1 水产品 指海洋、江河、湖泊等出产的动物、藻类的统称,一般指有经济价值的产品. 3.2 水产品加工业 指对水产品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如加热、盐渍、脱水等)生产加工品的工业. 3.3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及 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产品加工业 建设项目. 3.5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水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8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 年7月1日起至
2014 年6月30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
50 80
3 悬浮物(SS)
70 14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60
3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6 动植物油
15 15
7 氨氮
15 25
8 总氮
30 50
9 总磷 2.0 4.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13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2 自2014 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 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
40 80
3 悬浮物(SS)
50 14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6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200
6 动植物油
8 8
7 氨氮
10 25
8 总氮
20 50
9 总磷 1.0 4.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12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 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4 1 pH值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
30 40
3 悬浮物(SS)
10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80
6 动植物油
5 5
7 氨氮
5 10
8 总氮
15 20
9 总磷 0.5 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1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