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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省广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银证字[2014]LX 第【101-1】号致:江西省广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江西省广德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广德环保 )的委托,担任广德环保 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经为广德环保本次挂牌出具了中银证字[2014]LX 第【101-1】号《北 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广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 意见书》 )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广德环保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 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广德环保本次挂牌申请文件 出具了《关于江西省广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 下简称 《反馈意见》 ).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中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 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广德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广德环保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 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广德环保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 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 ?
2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一、 请主办券商、 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 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1.1.1 股东适格性) 经查验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书面承诺、股 东简历以及股东社保缴费清单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公司现有
2 名自然人股 东和
1 个有限合伙.两名自然人甘力南和罗天贵均为中国公民,无境外居留权, 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 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 号)、《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 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 办发[1988]11 号)、《关于 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 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的解释》(中纪发[2000]4 号)、《关 于省、 地两级党委、 政府主要领导配偶、 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执行) 》 (中纪发[2001]2 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 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2009 年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发[2010]21 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一个有限合伙即抚州锐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 其 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报告期内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担任 股东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的不适合担 任股东的情形,公司股东适格.
二、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 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反馈意见》1.1.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 法律意见书 ? ?
3 人认定) 经查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自然人股东调查表》、股权结构图,查看 公司相关会议记录、日常审批单据等资料,股东甘力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认定依据如下: 自2013 年10 月公司股权转让起,至今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甘力南持续持 有公司 50%以上股份,且先后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目前,甘 力南持有公司 19,845,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3%,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担任公司董事长.其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产生重大影 响,提名的公司董事已经超过半数,亦能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于甘力南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第一大股东,认定甘 力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同时,甘力南担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 定性影响,认定甘力南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定股东甘力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 据充分、合法.
三、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是 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1.1.3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经查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控股股东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 声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
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法律意见书 ? ?
4 网站查询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仲裁情况,均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甘力南违法犯罪或涉及诉讼的情形,其在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四、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关于新修施行后挂牌条件 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 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 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1.2.1 出资验资) 经查验公司工商底档中历次的历次股东会 (股东大会) 决议、 验资报告、 (修 正后)公司章程、(股改)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告、工商变更(设立)登 记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出资金 额 出资方 式 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 资 出资证明文件
2010 年5月25 日,有限公司 成立,首期出 资200 万元货币 是 南丰县衡利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丰衡会验字[2010] 第036 号《验资报告》、公 司章程、 银行询证函与进账 单2010 年12 月7日,有限公司 第二期出资
300 万元货币 是 江西安石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赣安石验字(2010)第745 号《验资报告、公司章 程、银行询证函与进账单
2011 年8月8日,有限公司 第一次增资
500 万元货币 是 股东会决议、 江西安石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赣安石验字 (2011)第526 号《验资报 告》 、 银行询证函与进账单、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13年11月20 日,有限公司 第二次增资
1500 万元货币 是 股东会决议、 江西茗仁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 茗仁验字(2013)第979 号《验资报告》、银行询证 函与进账单、 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 法律意见书 ? ?
5 2014 年6月11 日,有限公司 第三次增资
650 万元货币 是 股东会决议、 江西茗仁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 茗仁验字〔2014〕第199 号《验资报告》、银行询证 函与进账单、 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 公司的历次出资,其股东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到位,并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制定或修改了公司章程,在广昌县工商管理局 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东均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 公司股东出资真实、 出资款均已缴足.
五、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出资履行程序的完备性、合法合规性并发表 意见.(《反馈意见》1.2.2 出资程序) 经查验公司工商底档中历次的历次股东会 (股东大会) 决议、 验资报告、 (修 正后)公司章程、(股改)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告、工商变更(设立)登 记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等,公司的设立和历次增资均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履行的程序完备,且合法合规.
六、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形式、比例,并就股东出资形 式与比例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1.2.3 出资形式与比例) 经查验公司工商底档中历次的历次股东会 (股东大会) 决议、 验资报告、 (修 正后)公司章程、(股改)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告、工商变更(设立)登 记材料、(变更后)营业执照等资料,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历次出资均为货币 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分两期出资 且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 20%,股东历次增资的出资皆为一次性缴足,缴纳时 间和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公司 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以经过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的净资产进行出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并 法律意见书 ? ?
6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股东历次 出资的比例均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发起人协议规定的比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的出资形式与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历次出资有无瑕疵.如有,请核查出资 问题的形成原因、存在的瑕疵及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补正措施,并对以下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公司是否存在 相应的法律风险;
(2)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 股票发行和转 让行为合法合规 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以上瑕疵补正的会计 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反馈意见》1.2.4 出资瑕疵) 经查验公司工商底档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银行单据、公司章 程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等方式发现:有限公司阶段,公司皆为货币出资且已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股份公司阶段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以经过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方式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