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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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gov.tw)下载参阅或洽本公司各营运(服务)所索取. 本契约审阅期间
3 日,於00 年00 月00 日由申请用水人携 回审阅. 申请用水人签名: 林00法定代理人签名: 林00立契约书人 申请用水人(以下简称甲方) 台湾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乙方) 兹因自来水消费性供用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书,以资共同 遵守: 第一条(供水义务) 乙方除有正当理由外,应依法经常供水. 第二条(申请用水地址) 甲方申请用水地址: 台中市
00 路00 号 第三条(因灾害、紧急措施或工程施工之停止供水程序) 乙方对用户应经常供水,如因灾害、紧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 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时,应将停水区域及时间事先通告周知,并 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备;
但停止供水事故系临时发生者,得 於事后补报.其有特殊情形必须连续停水达十二小时以上或定 时供水者,应先申请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周知. 乙方为因应乾旱,应依照中央水利主管机关函颁「自来水停止 及限制供水执行要点」订定之停止、限制供水执行标准与相关 措施办理. 甲方对於前二项停止及限制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损失赔偿. 第四条(供水种别) 乙方供水种类如下:
一、普通用水:供一般使用者.
二、工业用水:供工业使用者.
三、商业用水:供商业使用者.
四、船舶用水:供船舶使用者.
五、市政公共用水:供市政公共使用者.
六、临时用水:供申请用水之地点无合法接水证件,或用水性 质属临时性者. 第五条(用水及异动申请) 甲方申请新装、改装、停用、复水、废止、过户或其他用水异 动事项,应填具申请书及检附必备文件,向所在地乙方服务 (营运)所申办,经审查符合规定并缴付应缴各项费用后,由乙方 依申请事项办理. 前项新装、改装工程费用,乙方得按用户用水设备状况分别计 算,或以各种口径与长度订定统一标准收取之. 甲方如中途撤回申请,所缴各项费用,除接水费及用水设备工 程尚未施工部分之工料费可退还外,已施作之工料费用及路权 单位不予退还之路面修复费概不退还. 第六条(间接加压用水设备) 甲方申请供水之处所,若非乙方水压可正常供水者,甲方应自 行付费安装间接加压用水设备,其设备由甲方自行管理维护. 第七条(用水人名义变更) 如申请变更用水人名义(过户)时为甲方时,应先经前用户签 章同意,并缴清用水期间应缴各项费用. 甲方如无法取得前用户签章时 , 得单独申请变更用水人名义 (过户) ,并应缴清前用户之欠费.但前用户於六个月内提出异议 时,乙方得取消甲方之变更;
变更后取消前已发生之欠费,新 用户应予清缴. 甲方不愿依前二项方式办理者,得依新装方式办理. 第八条(停用或中止及恢复用水程序) 甲方如不需用水时,得申办停用,停用期间免计基本费,申请 复水时,按用水设备口径,缴纳复水费及申请停用时当期未结 算缴纳之费用. 经乙方依本契约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款停止供水之用户,於 停水原因消灭时,得申请复水.其停水期间二年以下者,申请 复水时,除应缴纳复水费及前积欠费用外,并应按用水设备口 径,缴纳停水期间二分之一基本费. 因前二项停用或停止供水逾二年未复用、用户新装外线工程竣 工逾二年未启用之用户,乙方得注销其水籍,如再申请用水时, 应依新装方式办理. 第九条(用水设备使用他人产权之处理方式) 甲方申请新装用水设备如须使用或通过他人之土地、建筑物或 接用他人所有水管,甲方应事先取得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之同意 书.如在施工期间或日后发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 前项通过之土地,为既成道路者,如甲方书面承诺该土地之使 用发生争执时愿自行负责处理者,得免提同意书. 第十条(暂缓接受新装用水之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暂缓接受新装用水之申请:
一、配水管尚未依预定计画敷设到达者.
二、当地出水或配水系统供水能力已达饱和尚未完成改善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难者.
四、依法令规定不能给予接水者.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第十一条(用水设备外线、内线之定义及装设主体) 甲方用水设备分外线及内线二部分. 外线指配水管至量水器(水表)间之设备.内线指量水器后至水 栓间之设备.若设有总量水器者,以总量水器为内外线分界. 外线由甲方向所在地乙方服务(营运)所申请并缴付应缴各费 后,由乙方装设;
内线由甲方委托合格自来水管承装商装设, 但情形特殊经双方同意者,得并外线计费由乙方装设. 外线如以加大口径办理,并由乙方负担加大部分之差额者,甲 方不得反对乙方驳接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用户用水设备内线及表位审查) 甲方用水设备内线工程,其设计图应先送所在地乙方服务(营运)所审定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后,经所在地乙方服务(营运) 所或由乙方委托相关专业团体代为检验合格,始得供水. 前项审查及检验费用,乙方得依主管机关核定之收费标准向甲 方收取. 供水后内线用水设备,甲方应自行负责管理维护.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变更用水设备及表位,造成乙方损害 者,应负赔偿责任;
其因而致乙方应对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者,亦同. 第十三条(用户用水设备外线移改) 因配水管之迁移或其他事由而有移改甲方用水设备外线之必要 时,甲方不得拒绝乙方办理,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申请装设私有消防栓) 甲方申请装设私有消防栓,准用本契约各有关条文之规定,装 置量水器计收水费. 第十五条(用户用水设备之维修权责) 甲方用水设备发生漏水时,其外线部分由乙方负担费用代为修 理,惟於施工必要围内,必须挖掘甲方地面或拆损其构造物 时,除漏水系可归责於乙方之事由外,仅由乙方回复至原有使 用功能. 内线部分漏水,由甲方自行雇用合格自来水管承装商办理. 乙方因处理违章用水案件而须拆除管线,或停水所必需之措 施,比照第一项办理. 第十六条(用户申请废止用水之义务) 建筑物拆除或重建时,甲方应申请废止用水,缴清应缴水费及 装置拆除费,由乙方代为拆除其原有外线用水设备. 前项情形,甲方如未申请废止,乙方得迳行拆除,并得向甲方 请求应缴水费及拆除费用.拆除前,应以书面通知甲方,但经 乙方多方查询而无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拆除后,其原有外线用水设备,视为废弃物. 若乙方依现场认定甲方有临时用水需要,经通知甲方后,得将 供水种类变更为临时用水. 第十七条(用水设备之检查) 乙方得派穿著制服并配戴识别证之员工或委外承揽人员,於白 昼检查甲方用水设备,或查录用水量、装表、拆表、换表、封印、取缔违章用水等事项,甲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前项作业,於徵得甲方同意后,得於夜间为之. 第十八条(水表之保管责任) 设置间接加压用水设备之共同用户,应装置总量水器,并分户 装置量水器. 量水器由乙方提供,甲方应妥善保管.除天灾、事变或其他不 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外,量水器如有毁损,甲方应依乙方所定 之价额赔偿乙方. 前项所称量水器包括总量水器在内. 第十九条(水表之装置、迁移及变更) 量水器装置位置及适用口径由甲方依乙方之表位设置原则及用 户用水设备标准设计,并经乙方审定. 前项情形如因环境或用水情况改变,乙方认有必要时,得迁移 或变更之,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需迁移或变更事由系甲方造成时,乙方应先以书面通知限期改 善,如甲方逾期仍未改善或无法改善者,乙方得代为改善,其 费用由甲方负担.因施工之必要围而损坏甲方地面时,仅由 乙方回复至原有使用功能. 如因甲方之事由致乙方代为改善有困难且甲方仍不自行改善 者,乙方得停止供水.因甲方不改善而致乙方受损害者,乙方 并得就其损害要求损害赔偿.如因而致乙方需对第三人负损害 赔偿责任者,亦同. 第二十条(水表计量失准之处理方式) 乙方应确保量水器之正确计量,如甲方认为所装量水器有失效 或不准确时,得申请乙方派员至现场复查并填具勘查纪录表. 若甲方对现场检视结果仍有疑虑者,得依「纠纷度量衡器鉴定 办法」 ,向度量衡专责机关及其所属分局申请量水器鉴定;
其鉴 定结果若合於标准,由甲方负担鉴定费;
若不合标准,该费用 由乙方负担;
如属快转,并应按比例核减水费,核减应自水费 突增之月份起算. 第二十一条(一度水之定义) 甲方用水量以度数计算,每立方公尺水量为一度. 第二十二条(收取水费之周期) 乙方每月或隔月抄表收费一次,必要时得调整之,但应於事前 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无法抄录水表度数之处理方式) 因甲方之事由,致不能抄表时,该期用水量暂照上期用水度数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