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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仟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大成证字〔2014〕第170-1 号www.

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7层(100020) 7/F, Building D,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33 仟亿达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北京仟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大成证字〔2014〕第170-1 号 北京仟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北京仟亿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仟亿达股份/公司 )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以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85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89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已就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出具了《关于北京仟亿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 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 《关于北京仟亿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本所律师现 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关于北京仟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不一致的 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为准.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另行说明之处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除非文义另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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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 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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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反馈意见》1.1.1 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 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 表明确意见. 为答复该问题, 本所律师再次核查了公司股东名册、公司非自然人股东工商 档案资料、自然人股东身份证、简历等资料,形成如下答复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5,000 万股,股 东情况如下:

1、 非自然人股东 (1) 创兴达 创兴达, 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其所持 有的由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于

2014 年10 月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成立 于2014 年4月30 日,注册号为 110113017143549,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顺义 区高丽营镇金马园二街

117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两斌, 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 投资咨询,合伙期限自

2014 年4月30 日至

2034 年4月29 日. (2) 恒源达 恒源达, 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其所持 有的由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于

2014 年10 月2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其成立 于2014 年4月30 日,注册号为 110113017145157,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顺义 区高丽营镇金马园二街

11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两斌, 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 投资咨询,合伙期限自

2014 年4月30 日至

2034 年4月29 日.

2、 自然人股东 公司目前有自然人股东

2 名,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持有股份 (万股) 持股比例 (%) 身份证号 住所 郑两斌 3,960 79.20 35032219761105****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王元圆

40 0.80 23900419780101****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公司自然人股东简历信息如下: 郑两斌,男,1976 年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8 年3月至

2000 年10 月, 任厦门信达股份互联网公司市场销售部销售员、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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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1月至

2002 年1月,任北京中和威软件有限公司大客户销售经理;

2002 年2月至

2003 年2月, 任北京北佳耐特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3 年3月至

2004 年4月,任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业总监;

2004 年5月,创建仟亿达有 限,历任监事、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

现任仟亿达股份董事长. 王元圆,女,1978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00 年8月至

2003 年5月,工作于远太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2003 年6月至

2010 年6月,工作于北京易美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10 年6月进入北 京仟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仟亿达股份董事、总经理. 根据自然人股东简历及相关说明,经核查,公司自然人股东均不涉及在公司 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其 他职务的情况,且不曾担任过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 《公司法》 (2014 年)第七十八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 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 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经核查, 公司非自然人股东均为合法存续状态、自然人股东均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公司全部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出具之日, 公司股东均不存在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不存在属于公务员、党政机 关的干部和职工、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国企 领导人配偶、子女、现役军人、银行工作人员的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 股东的情形,具有适格性.

二、 《反馈意见》1.1.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 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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